新聞稿內容

2020-05-29

中華電信109年度股東常會~工會應用公司治理CSR興利除弊!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2020.05.29

  •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指出:中華電信於101年2月24日,借由中華國際黃頁透過台灣金融研訓院遴選纜線技術專員,從事電信法第11條第一類電信人孔纜線作業人員,再派駐至中華電信各營運處客網單位工作。經查中華國際黃頁在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並無電信法第11條第一類特許執照,也非人力派遣招募公司,卻於102年1月30日強迫將該批專業人員,移轉至中華電信新成立子公司「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淪為派遣工,不同意者資遣。103年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為資訊服務業、工程業、管理服務業也非屬電信法第11條規定之電信服務。
  •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中華國際黃頁打著到中華電信工作名號招募社會菁英,從事人力派遣招募,再將這批人員轉掛至派遣公司,改名後的宏華國際依舊沒有電信法第12條第一類特許執照以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至今一再違法,使其員工從事電信法第12條工作。中華電信明顯是藉由中華國際黃頁掛羊頭賣腐肉,變相壓低人事成本,剝削基層勞工。不符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勞動平權價值。
  •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表示:勞動部於108年6月21日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中華電信於109年1月13日為了避免違反勞動事件法,南區電信分公司客網處竟然要求中華電信員工不得與宏華人員一起工作,導致同一件工作一定要分兩批人完成。然而,至今實際上的指揮監督還是中華電信主管,堂堂一間美國華爾街上市公司居然表裡不一,說一套做一套。
  •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指出: 中華電信為何將業務承攬給非第一類、第二類電信事業宏華國際公司?該承攬公司是否依電信法第43條加入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案中華電信公司涉及違反電信法情事,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38%官股,應當責要求中華電信公開說明。而宏華國際公司為中華電信100%持股子公司,人員晉用標準應該比照中華電信公開對外招考或遴選。近年來宏華國際人員晉用及升遷均不透明,已經淪為少數高層將其子女漂白進入宏華的後門,中華電信公司經營高層責無旁貸。
  •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與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呼籲:基於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關照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權利,落實勞動平權同工同酬精神,儘速將宏華國際(股)公司員工納編中華電信公司。

新聞聯絡人:邱文霞秘書長 0937-33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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