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3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會所揭牌,公司董事長及工會理事長攜手,勞資共好新境界!
2020-08-02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鋼運通企業工會揭牌-工會幫員工提告法院判決公司賠567萬元!!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揭牌-
工會幫員工提告法院判決公司賠567萬元
敬邀各位媒體好朋友 工會先進蒞會指導
活動時間:109年8月3日上午10時
活動地點:高雄市民權二路8號14樓(寶成大樓最左側電梯)
出席貴賓: 中鋼運通工會王慶宏理事長、中鋼運通公司董事長李新民、中鋼集團工會林明賢理事長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高雄銀行企業工會黃俊傑理事長、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柯震榮理事長、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鄧學良董事長、南亞關係企業工會劉健益理事長等
一、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指出:中鋼集團企業工會第三屆工會幹部,為建立獨立自主會務運作,擺脫資方控制,期待用專業民主的方式與資方進行對話,卻遭受中鋼集團經營階層一連串打壓,讓中鋼集團工會各友會深切感受,中鋼集團經營階層領導文化,並未因台灣政治民主化而進化,反而更加威權霸道,處處充滿聽我的就對了,否則就是異類的氛圍。
二、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前,本會會員工會中鋼集團工會及中鋼運通工會,希望以股東利害關係人身分,透過股東會,建議中鋼集團翁朝棟董事長經營團隊,落實公司治理企業會責任,落實公司年報宣示,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平等對待工會及員工。因而引起資方重視,在股東會前,中鋼集團各公司與各工會進行勸說式溝通,部分公司分別以口頭或書面,達成部分共識或決議。在中鋼股東會後,除了中鋼機械公司企業工會會所揭牌,中鋼運通公司協助提供工會會所及相關人員設備等善意互動,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給予肯定。但中鋼集團各企業領導階層,並非如翁董事長於股東會宣示與承諾,平等對待各工會,重視勞資關係仍然只是口號,令人失望。
三、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表示: 中鋼公司素以正派經營,強調職場紀律,與本會經營理念相契合。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年報第71頁四、社會議題,揭露「中鋼及子公司遵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全球盟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所揭櫫之原則與精神,...」。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針對股東建議中鋼公司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平等對待集團內各工會,中鋼公司翁朝棟董事長正面回應股東,公司非常重視勞資關係,也會要求集團企業經理人重視勞資關係。
四、 張緒中理事長指出:根據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大會手冊公司章程第32條,中鋼董事長退休準用勞基法,不受年資、年齡限制。反而,中鋼集團企業中鋼運通多數員工卻不適用勞基法。標準「肥高官,瘦基層」,與一般人印象,中鋼勞資和諧、幸福企業形象,有極大的落差。中鋼運通工會面對強勢資方,在權力與資訊極度不對稱的困境下,不得已只好訴諸司法救濟,中鋼運通工會王慶宏理事長幫員工提告。109年7月22日,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7萬1,696元及自1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是台灣第一個由法院認證,海員勞工勞動契約應屬於不定期契約案例,本案判決觀點價值值得喝采。而工會展現知識專業,可以應用專業知識與資方對話的能力與立場,值得敬佩。
五、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進一步表示:高雄市獨立總工會以南方觀點,結合知識工作者,應用網際網路平台,展現勞工行動力,期許扮演南方公共政策倡議角色,監督政府確實依據行政程序法,保障高雄市民集會結社權利,深化民主素養。基於獨立自主理念,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完全未接受任何政府機關補助之正派專業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呼籲: 在台灣政治民主化過程中,具有官股性質之中鋼公司慶祝建廠五十年之際,期待中鋼公司基於過去五十年,推動和諧勞資關係經驗,翁董事長高階經營團隊,應表裡如一,道德領導,放下身段,能夠主動展現誠意,落實翁董事長在股東會上對股東的承諾,在慶祝中鋼建廠50歲生日當下,中鋼集團企業與中鋼集團工會儘速簽訂團體協約,讓中鋼公司不僅成為高雄幸福企業典範,更讓高雄產業民主勞動人權成為台灣的領頭羊。
新聞聯絡人: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 0937-678-228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林明賢理事長 0928-727-536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方敬元秘書長 0915-933-127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王慶宏理事長 0919-571-657
2020-08-01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揭牌-工會幫員工提告法院判決公司賠567萬元 敬邀各位媒體好朋友 工會先進蒞會指導
2020-07-30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暨工會創生研習營
2020-07-22
中鋼集團工會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台灣電信工會 中鋼運通工會理監事齊聚一堂,為獨立工會創生。
2020-07-07
台灣地方創生年會活動剪影 人文地景產 原鄉的呼喚
https://youtu.be/sCrPrOqyvE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CrPrOqyvEA
2020-06-19
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展現專業學習對話
2020-06-10
真心交陪 學習分享-- 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
2022-11-24
文獻取自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日前根據相關報導,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對此,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
上述之勞資爭議雖已存在我國海運界多年,惜長期未受一般社會大眾與媒體之關注,直至今日船員走上街頭始引發社會各界的重視。此一爭議的核心問題即在於我國船員法上有關船員的僱用關係契約類型與僱用期間所引發之爭議問題。
然就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範與船員契約履行之實務經驗觀察,長年以來我國的海運船員被迫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顯然存在諸多不合理之現象。
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本報資料照)
本文認為,船員的勞動契約應有不定期勞動契約之適用。主要理由簡要說如下:
一、根據我國船員法第2條規定,海員係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因此,除船員法有特別規定外,自有勞基法之適用。換言之,有關勞動契約之類型應依勞基法第九條之相關規定適用之。亦即,如「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得為定期契約者,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特徵。
二、又,根據我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其要件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船員本身特性的工作,特別是長程航線的跨國運輸,由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已明定特定期間之要件規範而當然排除適用,但即使是「特定性」工作,也必須根據船員與船公司之間的契約內容、勞務關係、公司管理規定,以及事實之勞資關係等情形加以判斷,而非僅以船員之勞動過程中包括「上船期間」之勞務給付,即認定雇主得與船員為締結特定性之勞動契約。
三、根據中鋼運通公司現行相關具有工作規則性質之管理規定,包括「船員任用作業管理要點」、「船員異動管理要點」之規範、職業安全會議「安排候派船員參加工安相關課程」,以及勞資之間事實上長期之繼續性僱用關係等加以判斷,已難謂中鋼運通公司與我國籍船員之間的勞動契約非屬於繼續性之勞動契約。則,以該公司與船員之間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似有為規避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規範適用而有於契約形式上偽裝「定期勞動契約」之嫌。勞資雙方雖於契約形式上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但顯難謂該當雙方內心締約意思之真實合意,不能僅以此書面契約作為契約定性之唯一判斷。
四、根據我國船員法第12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以及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就立法文字上雖以「備查」定之,但基於對船員之保障,以及我國現行勞基法有關工作規則之規範,應使該「備查」要件以「核備」為解釋,或至少行政機關應採取事前實質核備之行政作為,否則將使具有高度危險性之海上工作,其涉及受雇者權益之內部管理規範竟採取較陸地勞動更為低度之行政監督。就此,行政機關自應就雇主與船員所締結之「勞動契約」是否具有繼續性採取實質之認定。
五、根據我國現行船員法第13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就本條文所規範者乃「僱用契約」範本,無疑地,自以一般「繼續性」之不定期勞動契約為範本,提供勞資雙方締約之參考;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以勞資雙方締約方式與契約內容等之就契約締結認識上之地位不平等,期以行政機關提供契約範本以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準性規範。惟,現行主管機關非但未依法提供「船員僱用契約範本」,反而提供「船員定期僱用契約範本」,似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嚴重誤導船員對於契約締結之認識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之結果。
最後,除上述船員僱用契約所生之爭議外,本文亦強烈期待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亦應就我國船員之其他相關權利進一步深入檢討;現行船員法與相關法規之內容顯然早已面臨全面檢討之必要,政府若不積極採取行動,恐怕將使我國籍船員快速流失,並導致年輕船員將因勞動條件之惡劣而拒絕上船工作。另一方面,近年來有關不適用於我國船員法之漁船船員的勞動權利亦存在不少爭議問題,且由於我國籍之年輕船員早已相當排斥漁船勞動之惡劣工作條件而進一步引發外國籍勞工保障之勞資爭議,並引起國際關注。無疑地,政府應盡快早日全面檢討我國從事運輸與漁捕船員的勞動權利保障之相關規範,乃至於整體的海上勞動政策發展方向。否則,所謂的海洋國家之想像將難以找到實踐的出路,遑論從事海上基層工作之勞動者如何持續地懷抱對工作的熱情。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與勞工所合聘副教授,勞動視野協會理事長 )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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