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7
中鋼集團工會要求立即加薪!拒絕當次等勞工。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98163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新聞稿
2020.10.27
中鋼集團工會要求立即調薪!中鋼集團子孫公司的勞工不應該淪為次等勞工!
一、 中鋼集團工會指出:中鋼集團一向給外界「幸福企業」印象,但長期以來,內部經營管理模式仍然不脫由母公司強烈控制的藩籬,尤其各集團關係企業的年度調薪更是如此。雖然今年景氣與外部環境嚴峻,但在全體中鋼集團勞工戮力同心、共體時艱奮鬥,加上集團子孫公司事業群對母公司之大力挹注、力保下,使集團整體經營綜效不至於面臨重大危機。
二、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表示:雖然從去年開始,中鋼公司本業表現持續委靡不振,但今年度集團內子孫公司仍然有獲利表現,如中鋼運通公司、中鋼碳素,雖處在航運業、石化業世界級景氣寒冬,中鋼運通依然創造百億營收,中鋼碳素亦獲利亮眼。
三、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進一步指出:從2017年至今,中鋼公司的股東會年報都顯示,集團內各子孫公司對中鋼集團年度整體獲利盈餘的占比一直持續升高,已經幾乎佔總獲利表現的一半,可是中鋼公司今年已經在9月份調薪3%,集團各子孫公司是否跟進,卻遲遲不見決定。中鋼集團企業工會認為中鋼公司不但斷無拒絕調薪的理由,而且中鋼公司更應本公司治理的精神,按市場經營現況,藉由調薪來鼓舞中鋼集團內基層勞工士氣。
四、中鋼集團工會林明賢理事長表示:中鋼公司在2020年股東大會中,對股東回應中鋼公司非常重視勞資關係,也會要求集團企業經理人重視勞資關係。年度調薪就是勞資關係的重要一環!中鋼集團企業工會嚴正呼籲!中鋼公司不但應該重視勞資關係,更應該秉持公司治理原則(ESG)、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SR),不要「講嚨講兄弟,爽嚨爽自己」,平等善待子孫公司這些具利害關係勞工-例如中鋼碳素、中鋼運通、中鋼機械、中冠資訊、鋼堡科技、中鋼保全等等…也應該要照顧!要全面調薪!要立即調薪!集團子孫公司的勞工不應該淪為次等勞工!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理事長林明賢
2020-10-07
改變重北輕南一小步-高雄人要平權 反歧視— 請陳其邁市長參加行政院院會,強烈表達在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行政院各區聯合服務中心應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經濟部撤換屆齡翁朝棟!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高雄市議員劉德林議員、吳益政議員,於2020年10月7日上午9時,假高雄市議會第一會議室,舉行「蔡英文總統挺高雄、支持陳其邁市長,請部長當責--勞動部應於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應於行政院各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針對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 經濟部撤換屆齡翁朝棟!高雄市勞工局依法進行全面勞檢!」記者會。出席記者會人員包括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中鋼集團工會林明賢理事長、中鋼運通工會王慶宏理事長、中冠資訊工會黃珮修理事長、鋼堡科技工會鄧凱倫理事長、中鋼機械工會周永中理事長、中鋼保全工會方敬元理事長、中鋼碳素化學工會洪文男理事長、高雄市台灣銀行企業工會陳錫川理事長、高雄銀行企業工會黃俊傑理事長、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柯震榮理事長、南亞塑膠工業公司關係企業工會劉健益理事長、高雄市美容美髮職業工會李崑山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何耿旭副理事長、臺灣爭議調處產業工會王啟亮常務理事等各工會理監事幹部超過230人。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指出:基於照顧弱勢勞工,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矯正台北中心思維,彰顯政府重視廣大經濟弱勢勞工的救濟權利。經高雄市獨立總工會連續3年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亦陳報勞動部在案,但迄今未獲勞動部善意回應。日前蔡英文總統南下高雄視察,公開表示中央政府一定支持高雄的發展。陳請陳市長參加行政院院會,強烈表高雄勞工訴求,請蘇貞昌院長責成勞動部,在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事件41周年前,「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表示:2018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如附件1),經高雄市政府2018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2018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平等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因此,如何「馬上」回應南部民意與政治承諾,在國家經濟政策及勞動法制上,落實勞動平權。高雄市府會不分藍綠,難得在爭取勞工平權救濟議題,取得共識。基於扭轉南北失衡,要平權反歧視,照顧高雄弱勢勞工,請陳市長公開強烈要求行政院,在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事件41周年前,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張緒中理事長進一步表示:中鋼公司2020年股東會年報第71頁四、社會議題,揭露「中鋼及子公司遵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全球盟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所揭櫫之原則與精神,...」。中鋼公司2020年股東會,高雄市獨立總工會以法人股東建議中鋼公司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平等對待集團內各工會,中鋼公司翁朝棟董事長回應,公司非常重視勞資關係,也會要求集團企業經理人重視勞資關係。但是,針對中鋼集團企業工會幹部,為建立獨立自主會務運作,期待用專業民主的方式與資方進行對話,卻遭受中鋼集團經營階層一連串威嚇打壓,中鋼集團經營階層領導文化,並未因台灣政治民主化而進化。中鋼集團各企業領導階層,如中剛運通公司經理人等完全無視國家法令,涉犯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侵害員工勞動條件、打壓霸凌工會幹部,以員工福利為籌碼,變相打壓工會運作,詳如中鋼運通企業工會陳情案附件資料。
張緒中理事長進一步指出:根據中鋼公司2020年股東會大會公司章程第32條,中鋼董事長退休準用勞基法,不受年資、年齡限制。反而,中鋼集團企業中鋼運通多數員工卻不適用勞基法。標準「肥高官,瘦基層」,與一般人印象,中鋼勞資和諧、幸福企業形象,有極大的落差。中鋼運通工會面對強勢資方,在權力與資訊極度不對稱的困境下,不得已只好訴諸司法救濟。2020年7月22日,高雄地方法院202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7萬1,696元及自1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是台灣第一個由法院認證,海員勞工勞動契約應屬於不定期契約案例,本案判決觀點價值值得喝采。然一個站在工會會員立場,有理想專業的獨立工會,卻遭受公司一連串打壓,從中鋼公司2020年股東會前到股東會後,公司一連串打壓工會案件可證,中鋼集團企業依舊存在高壓威權領導。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呼籲: 蔡英文總統落實挺高雄、支持陳其邁市長,請勞動部、經濟部長當責!陳請行政院要求勞動部應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同時,為保障勞動人權,落實公司治理3.0企業社會責任精神,維護中鋼人事制度,經濟部撤換已屆齡董事長翁朝棟,高雄市勞工局應邀請工會陪同,對中鋼集團各企業進行全面勞檢。
新聞聯絡: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 0937-678-228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林明賢理事長 0928-727-536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王慶宏理事長 0919-571-657
udn.com
影/控訴中鋼肥高官、瘦基層高市獨總工會赴議會陳抗| 高屏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今早偕大批中鋼集團工會幹部與員工到高雄市議會前,控訴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除要求經濟部撤換中鋼董事長翁朝...
自由時報
抗議中鋼打壓勞權高市獨總訴求撤換翁朝棟- 生活
〔記者王榮祥/高雄報導〕高市獨立總工會今偕同大批中鋼集團工會幹部與員工,至高市議會前控訴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訴求經濟部撤換中 ...
2020-10-05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蔡英文總統挺高雄支持陳其邁市長 請部長當責!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12/10人權日超前佈署! 「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 公司治理CSR表裡不一! 經濟部撤換屆齡翁朝棟!高雄市勞工局依法進行全面勞檢
2020-09-28
高雄獨立總工會&台灣電信工會聯合新聞稿
2020-09-08
高雄市勞工局李煥熏局長蒞會座談,本會表達3訴求,中鋼集團工會提供書面訴求,期待善意回應。
2020-08-02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鋼運通企業工會揭牌-工會幫員工提告法院判決公司賠567萬元!!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揭牌-
工會幫員工提告法院判決公司賠567萬元
敬邀各位媒體好朋友 工會先進蒞會指導
活動時間:109年8月3日上午10時
活動地點:高雄市民權二路8號14樓(寶成大樓最左側電梯)
出席貴賓: 中鋼運通工會王慶宏理事長、中鋼運通公司董事長李新民、中鋼集團工會林明賢理事長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高雄銀行企業工會黃俊傑理事長、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柯震榮理事長、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鄧學良董事長、南亞關係企業工會劉健益理事長等
一、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指出:中鋼集團企業工會第三屆工會幹部,為建立獨立自主會務運作,擺脫資方控制,期待用專業民主的方式與資方進行對話,卻遭受中鋼集團經營階層一連串打壓,讓中鋼集團工會各友會深切感受,中鋼集團經營階層領導文化,並未因台灣政治民主化而進化,反而更加威權霸道,處處充滿聽我的就對了,否則就是異類的氛圍。
二、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前,本會會員工會中鋼集團工會及中鋼運通工會,希望以股東利害關係人身分,透過股東會,建議中鋼集團翁朝棟董事長經營團隊,落實公司治理企業會責任,落實公司年報宣示,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平等對待工會及員工。因而引起資方重視,在股東會前,中鋼集團各公司與各工會進行勸說式溝通,部分公司分別以口頭或書面,達成部分共識或決議。在中鋼股東會後,除了中鋼機械公司企業工會會所揭牌,中鋼運通公司協助提供工會會所及相關人員設備等善意互動,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給予肯定。但中鋼集團各企業領導階層,並非如翁董事長於股東會宣示與承諾,平等對待各工會,重視勞資關係仍然只是口號,令人失望。
三、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表示: 中鋼公司素以正派經營,強調職場紀律,與本會經營理念相契合。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年報第71頁四、社會議題,揭露「中鋼及子公司遵循《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全球盟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所揭櫫之原則與精神,...」。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針對股東建議中鋼公司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平等對待集團內各工會,中鋼公司翁朝棟董事長正面回應股東,公司非常重視勞資關係,也會要求集團企業經理人重視勞資關係。
四、 張緒中理事長指出:根據中鋼公司109年股東會大會手冊公司章程第32條,中鋼董事長退休準用勞基法,不受年資、年齡限制。反而,中鋼集團企業中鋼運通多數員工卻不適用勞基法。標準「肥高官,瘦基層」,與一般人印象,中鋼勞資和諧、幸福企業形象,有極大的落差。中鋼運通工會面對強勢資方,在權力與資訊極度不對稱的困境下,不得已只好訴諸司法救濟,中鋼運通工會王慶宏理事長幫員工提告。109年7月22日,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7萬1,696元及自1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是台灣第一個由法院認證,海員勞工勞動契約應屬於不定期契約案例,本案判決觀點價值值得喝采。而工會展現知識專業,可以應用專業知識與資方對話的能力與立場,值得敬佩。
五、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進一步表示:高雄市獨立總工會以南方觀點,結合知識工作者,應用網際網路平台,展現勞工行動力,期許扮演南方公共政策倡議角色,監督政府確實依據行政程序法,保障高雄市民集會結社權利,深化民主素養。基於獨立自主理念,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完全未接受任何政府機關補助之正派專業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呼籲: 在台灣政治民主化過程中,具有官股性質之中鋼公司慶祝建廠五十年之際,期待中鋼公司基於過去五十年,推動和諧勞資關係經驗,翁董事長高階經營團隊,應表裡如一,道德領導,放下身段,能夠主動展現誠意,落實翁董事長在股東會上對股東的承諾,在慶祝中鋼建廠50歲生日當下,中鋼集團企業與中鋼集團工會儘速簽訂團體協約,讓中鋼公司不僅成為高雄幸福企業典範,更讓高雄產業民主勞動人權成為台灣的領頭羊。
新聞聯絡人: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 0937-678-228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林明賢理事長 0928-727-536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方敬元秘書長 0915-933-127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王慶宏理事長 0919-571-657
2020-08-01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中鋼運通企業工會揭牌-工會幫員工提告法院判決公司賠567萬元 敬邀各位媒體好朋友 工會先進蒞會指導
2022-11-24
文獻取自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自由廣場》從僱用契約爭議檢討船員勞動政策
2022/11/19 05:30
◎ 林良榮
日前根據相關報導,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對此,中鋼運通企業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
上述之勞資爭議雖已存在我國海運界多年,惜長期未受一般社會大眾與媒體之關注,直至今日船員走上街頭始引發社會各界的重視。此一爭議的核心問題即在於我國船員法上有關船員的僱用關係契約類型與僱用期間所引發之爭議問題。
然就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範與船員契約履行之實務經驗觀察,長年以來我國的海運船員被迫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顯然存在諸多不合理之現象。
長期受雇於中鋼運通企業的船員由於長期以來皆與雇主締結「定期勞動契約」,導致工作年資無法延續計算因而產生有關工作權或退休金保障等之爭議,工會發起陳情行動,要求交通部廢除「定期」契約範本,並使船員工作權應受「不定期」契約之保障。(本報資料照)
本文認為,船員的勞動契約應有不定期勞動契約之適用。主要理由簡要說如下:
一、根據我國船員法第2條規定,海員係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因此,除船員法有特別規定外,自有勞基法之適用。換言之,有關勞動契約之類型應依勞基法第九條之相關規定適用之。亦即,如「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得為定期契約者,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特徵。
二、又,根據我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其要件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船員本身特性的工作,特別是長程航線的跨國運輸,由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已明定特定期間之要件規範而當然排除適用,但即使是「特定性」工作,也必須根據船員與船公司之間的契約內容、勞務關係、公司管理規定,以及事實之勞資關係等情形加以判斷,而非僅以船員之勞動過程中包括「上船期間」之勞務給付,即認定雇主得與船員為締結特定性之勞動契約。
三、根據中鋼運通公司現行相關具有工作規則性質之管理規定,包括「船員任用作業管理要點」、「船員異動管理要點」之規範、職業安全會議「安排候派船員參加工安相關課程」,以及勞資之間事實上長期之繼續性僱用關係等加以判斷,已難謂中鋼運通公司與我國籍船員之間的勞動契約非屬於繼續性之勞動契約。則,以該公司與船員之間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似有為規避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規範適用而有於契約形式上偽裝「定期勞動契約」之嫌。勞資雙方雖於契約形式上締結「定期勞動契約」,但顯難謂該當雙方內心締約意思之真實合意,不能僅以此書面契約作為契約定性之唯一判斷。
四、根據我國船員法第12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以及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就立法文字上雖以「備查」定之,但基於對船員之保障,以及我國現行勞基法有關工作規則之規範,應使該「備查」要件以「核備」為解釋,或至少行政機關應採取事前實質核備之行政作為,否則將使具有高度危險性之海上工作,其涉及受雇者權益之內部管理規範竟採取較陸地勞動更為低度之行政監督。就此,行政機關自應就雇主與船員所締結之「勞動契約」是否具有繼續性採取實質之認定。
五、根據我國現行船員法第13條之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就本條文所規範者乃「僱用契約」範本,無疑地,自以一般「繼續性」之不定期勞動契約為範本,提供勞資雙方締約之參考;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以勞資雙方締約方式與契約內容等之就契約締結認識上之地位不平等,期以行政機關提供契約範本以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準性規範。惟,現行主管機關非但未依法提供「船員僱用契約範本」,反而提供「船員定期僱用契約範本」,似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嚴重誤導船員對於契約締結之認識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之結果。
最後,除上述船員僱用契約所生之爭議外,本文亦強烈期待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亦應就我國船員之其他相關權利進一步深入檢討;現行船員法與相關法規之內容顯然早已面臨全面檢討之必要,政府若不積極採取行動,恐怕將使我國籍船員快速流失,並導致年輕船員將因勞動條件之惡劣而拒絕上船工作。另一方面,近年來有關不適用於我國船員法之漁船船員的勞動權利亦存在不少爭議問題,且由於我國籍之年輕船員早已相當排斥漁船勞動之惡劣工作條件而進一步引發外國籍勞工保障之勞資爭議,並引起國際關注。無疑地,政府應盡快早日全面檢討我國從事運輸與漁捕船員的勞動權利保障之相關規範,乃至於整體的海上勞動政策發展方向。否則,所謂的海洋國家之想像將難以找到實踐的出路,遑論從事海上基層工作之勞動者如何持續地懷抱對工作的熱情。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與勞工所合聘副教授,勞動視野協會理事長 )
2020-10-07
中鋼股東會氣氛 20年最緊張
中鋼股東會氣氛 20年最緊張
摘錄(2020-06-20 02:00經濟日報 記者林政鋒/高雄報導)
特定股東有備而來,中鋼昨(19)日經歷一場戒備最嚴、開會時間最冗長的股東會,氣氛緊張為20年來股東會罕見,中鋼董事長翁朝棟以平常心應對,讓股東會具備親和力與質感。
中鋼股東說,近20名理念相同者昨天結伴參加中鋼股東會,是希望中鋼集團各子公司應加強勞資協商。
由於公司事先知悉,採高規格管理,進場前除防疫措施,還用金屬探測器檢查,股東會現場更安排大量保全人員。
股東會開始後,特定股東群提交大量發言單,先要求撤除現場保全人員,並輪番發言拖延時間,翁朝棟一一答覆,並強調保全是要保護包括發言者在內所有股東,不能擅離職守。
翁朝棟表示,所有股東的聲音都要聆聽,大家以歡喜心參加股東會,依法要在合乎議事規則前提下讓股東暢所欲言,他強調,中鋼是正派經營公司,絕對禁得起考驗。
中鋼員工也表示,不認同有心人透過股東會施壓,中鋼是大家庭,應更和諧理性透過體制轉達見解,創造勞資雙贏。
2020-05-29
中華電信109年度股東常會~工會應用公司治理CSR興利除弊!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2020.05.29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指出:中華電信於101年2月24日,借由中華國際黃頁透過台灣金融研訓院遴選纜線技術專員,從事電信法第11條第一類電信人孔纜線作業人員,再派駐至中華電信各營運處客網單位工作。經查中華國際黃頁在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並無電信法第11條第一類特許執照,也非人力派遣招募公司,卻於102年1月30日強迫將該批專業人員,移轉至中華電信新成立子公司「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淪為派遣工,不同意者資遣。103年宏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為資訊服務業、工程業、管理服務業也非屬電信法第11條規定之電信服務。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中華國際黃頁打著到中華電信工作名號招募社會菁英,從事人力派遣招募,再將這批人員轉掛至派遣公司,改名後的宏華國際依舊沒有電信法第12條第一類特許執照以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至今一再違法,使其員工從事電信法第12條工作。中華電信明顯是藉由中華國際黃頁掛羊頭賣腐肉,變相壓低人事成本,剝削基層勞工。不符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勞動平權價值。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表示:勞動部於108年6月21日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中華電信於109年1月13日為了避免違反勞動事件法,南區電信分公司客網處竟然要求中華電信員工不得與宏華人員一起工作,導致同一件工作一定要分兩批人完成。然而,至今實際上的指揮監督還是中華電信主管,堂堂一間美國華爾街上市公司居然表裡不一,說一套做一套。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指出: 中華電信為何將業務承攬給非第一類、第二類電信事業宏華國際公司?該承攬公司是否依電信法第43條加入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案中華電信公司涉及違反電信法情事,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38%官股,應當責要求中華電信公開說明。而宏華國際公司為中華電信100%持股子公司,人員晉用標準應該比照中華電信公開對外招考或遴選。近年來宏華國際人員晉用及升遷均不透明,已經淪為少數高層將其子女漂白進入宏華的後門,中華電信公司經營高層責無旁貸。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與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呼籲:基於公司治理企業社會責任關照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權利,落實勞動平權同工同酬精神,儘速將宏華國際(股)公司員工納編中華電信公司。
新聞聯絡人:邱文霞秘書長 0937-33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