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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港ㄟ台灣魂!說到做到的郭倍宏博士!感謝郭博士為南部勞工出聲-擲地有聲!!讚!
2023-09-26

正港ㄟ台灣魂!說到做到的郭倍宏博士!感謝郭博士為南部勞工出聲-擲地有聲!!讚!

感謝民主鬥士--郭倍宏博士 頂真用心為南部勞工出聲 讚 摘自郭倍宏博士臉書20230926 過去三十年來,政府重北輕南的錯誤政策,讓高雄勞動力不斷流失,高雄也因此失去了競爭力。追根究底,藍綠兩黨都忽視了高雄的產業需求,不只招商引資偏重北部,勞動政策也偏頗不公。 南台灣有超過兩百萬勞工,但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卻沒有設置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工朋友受到欺凌時,想就近擊鼓鳴冤都沒有機會。政府何時要聽見勞工的心聲,在南台灣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國家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益,何時能夠落實? #政府不應讓弱勢勞工更形弱勢 在勞資關係中,勞工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然而南部勞工遭受不當對待時,竟然還需要特地北上,千里迢迢「進京申訴」,這是多麼荒謬的一件事情!南部勞工即使自費北上,裁決的過程還需要多次往返台灣南北,所需要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神力,不啻於讓勞工受到二次傷害!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早在2019年的勞動節前夕,就提出訴求,認為早就在中、南、東部設有辦公室的行政院,應該同時在辦公室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並聘任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在提出訴求後,這項提案很快地獲得了 #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 的支持,獨立總工會亦向 #時任行政院副院長 #陳其邁 陳情,獲得正向回應;但四年過去了,南部仍然沒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動部應正視南部勞工需求 勞動部不僅不正視南部勞工的需求,更過分的是,勞動部給獨立總工會的三點回應極度傲慢: 一、中南部增設委員會,可能會有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 二、目前已有補貼交通費用。 三、目前裁決委員已有15人,若在中南部增設委員,有不符合經濟效益、浪費資源的疑慮。 身為南部孩子,看了勞動部回應真的氣憤難平。 首先,認為聘僱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會帶來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用這樣的原因阻擋提案,就是在明示暗示北部專家與幹部的見解較為優越。但高雄身為台灣引以為傲的工業城市,擁有蓬勃的工會系統與關心勞動的專家,到底哪裡不如北部?更何況,南北產業有別,勞動部確定那些遠在北部的「委員」,能夠貼近南部的勞權狀況,充分瞭解在地觀點?   第二,「已有補貼交通費用」就是在跟南部勞工朋友說:「錢給你,但你的時間不重要。」倘用補貼交通作為中央部會拒絕設立分部的正當理由,行政院南部辦公室乾脆裁撤算了!政府必須正視非首都圈的龐大行政需求,才能貫徹區域平衡的施政原則,真正解決重北輕南的問題!   最後,以經濟效益和浪費資源作為拒絕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理由,就是整件事情當中,最為冷血的一環。曾幾何時,高喊「勞工是我心中最軟的一塊」的執政黨,居然忘記了公平正義的理念?   勞權不能只是用嘴說說,更需要落實制度性的保障,政府應該把南部地區兩百萬勞工的權益保障,放在經濟效益之前。近期國會政黨間討論正熾的《最低工資法》立法,或是獨立總工會請命的南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是任何黨派都必須正視的重大議題。   重北輕南,是南部鄉親心中的痛,為高雄爭取應有的資源,是身為高雄市六選區立委參選人的我,最重要的從政主張!一個有尊嚴的主權國家,應當先保障每位國民的尊嚴,南部地區必須要有自己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才能妥善保障兩百萬勞工朋友的權益與尊嚴!   #南北平衡 #勞權 #勞工 #勞動政策 #起造大高雄 #起造台灣 #高雄第六選區立委參選人郭倍宏 #鼓山 #新興 #苓雅 #前金 #鹽埕
行政院所屬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議會共同決議! 民進黨中央七年都不做! 陳請在野黨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來做!
2023-09-21

行政院所屬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議會共同決議! 民進黨中央七年都不做! 陳請在野黨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來做!

行政院所屬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議會共同決議! 民進黨中央七年都不做! 陳請在野黨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來做!   高雄獨立總工會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執政黨落選民代酬庸「銀」窟,用民脂民膏變相綁樁圖利,基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室廳舍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成立宗旨在服務南部民眾,要求行政院在今年(112)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在各區行政院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更期待在野黨及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先生,再展現「民進黨不做由侯友宜來做」氣魄,拿出人民有感公共政策如65歲老人免繳健保費、80歲以上老人免巴士量表、基本工資33,000元等,監督執政黨,爭取選民支持。   高雄獨立總工會曾於8/22發文,以「出身高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不要縱容許銘春糟蹋有骨氣高雄人」為主題,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且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今年(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就近行使救濟權利。工會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及台南鄉親栽培的民進黨賴清德主席,不要再縱容勞動部許銘春糟蹋有骨氣的高雄人。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張緒中指出,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南部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自2017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   張緒中指出,100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實施,由勞動部成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凡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第6條之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得向該委員會提起裁決。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只設於台北市勞動部內,因此,全台工會或勞工朋友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包括非法解僱工會幹部,都需要多次北上參加裁決會議,無論經濟、時間成本,都是二次傷害。該項制度形同還要遭受冤屈勞工進京擊鼓鳴冤,他不滿的說:「行政機關竟然比司法機關還官僚」。   張緒中更進一步指出,2018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經高雄市政府2018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2018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張緒中強烈質疑勞動部:高雄沒律師?沒專家學者?沒工會領袖?出身南部總統、院長看不起南部人?政府為了服務選民,行政院在北、中、南、東、雲嘉南地區都增設辦公室。而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室廳舍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該中心執行長與副執行長成為落選民意代表酬庸工具。請問:「為何不能在行政院各地區辦公室也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更何況,連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都還有台中、高雄、台南、花蓮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勞工及工會,遭受資方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一定要到台北申請裁決?」   張緒中說,台灣政治光譜更是有史以來,從總統、副總統到五院長都是南部人,甚至總統、立法院長、行政院長都是屏東子弟,連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等都是來自高雄。試想: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都是屏東人,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都是來自高雄,結果屏東、高雄勞工在精神及經濟雙重負擔下,都需要到台北擊鼓鳴冤,這對長期號稱關心弱勢勞工,強烈批判重北輕南政策的執政黨,是何等諷刺!   最後張緒中理事長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陳建仁院長,在高雄府會不分藍綠,難得在爭取勞工平權救濟議題,取得共識,且由當時代理市長,也是現任民主進步黨秘書長許立明先生發文勞動部為南部民眾爭取。基於勞動平權,及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立宗旨,服務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及自主性工會,公開要求行政院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新聞聯絡人:張緒中理事長 0937-678228 最新訊息請參●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臉書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網站: http://www.kifu.org.tw/
南方工會沙龍系列2023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邵允亮律師 --講題: 消極團結權的實務觀察— 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為探討核心
2023-09-20

南方工會沙龍系列2023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邵允亮律師 --講題: 消極團結權的實務觀察— 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為探討核心

參考資料 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34 號 歷審裁判 共2筆 法院 案號 裁判日期 參考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簡 字第 34 號判決 112.01.18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上 字第 3 號判決 112.06.14     一審相關法條 9 民事訴訟法 第 247、389 條(106.06.14) 民法 第 54、72、179 條(104.06.1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3 條(36.01.01) 工會法 第 6、12、99 條(105.11.16)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103.10.06) 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104.07.0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22 條(55.12.16)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 8 條(55.12.16)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98.04.22)   二審相關法條 9 民法 第 54、72、179 條(104.06.1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3 條(36.01.01) 民事訴訟法 第 78、247、436.1、449 條(106.06.14) 工會法 第 12、99 條(105.11.16)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103.10.06) 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會會員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李鑫榮              楊源琪              黃士晉              洪永堅              陳怡伶              吳福俊              黃冠銘              袁敦銳              鄭關禎              李柏緯              林子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會會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黃士晉、洪永堅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間之會員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黃士晉、洪永堅各新臺幣1,800元,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各新臺幣1,60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800元為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黃士晉、洪永堅;各以新臺幣1,600元為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原告主張與被告間分別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同年11月26日,經原告以口頭或存證信函方式向被告為退會之意思表示時起(被告於同日受通知或送達),與被告之會員關係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之爭執涉及原告自上開表示退會日起,與被告間會員權利義務關係之有無,影響原告之身分及財產權(有無繳納會費之義務),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為訴外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員工,並分別於附表「入會時間」欄所示日期加入被告工會(原名「高雄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鳳山營運處產業工會」,因縣市合併暨組織調整更名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高雄營運處企業公會」,後再因組織調整,於111年5月13日變更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企業公會),且原告亦同時因服務地區不同而另加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中華電信企業工會金門或高雄市分會。嗣原告認為被告工會未能落實保障會員權益,無欲繼續參加被告工會,遂分別於如附表「申請退會時間」欄所示日期、以如附表「申請退會方式」欄所示方式向被告為退會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於同日到達於被告。被告工會乃分別於同年11月24日、12月21日將原告申請退會案提付第五屆理事會第5、6次會議討論,復於111年3月25日經被告工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以原告不符合被告工會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9、10、59條所定「會員除違背會員義務或有不法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除名」或「離調職而喪失會員資格」為由,表決未通過原告退會之申請。然原告為中華電信現職員工,目前均無調離職需求,無法以調離職喪失會員資格方式退會,且原告每月會費均係自薪資中代扣,亦無從以消極不繳納會費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以違背會員義務為由除名退會。若原告欲成功退會,勢必僅能訴諸違背其他會員義務或從事不法行為,形同完全剝奪原告自由退會權利,顯非公允。再者,系爭章程規定會員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能退會,亦與民法第54條揭示社員退社自由原則相悖,尤其中華電信內部有複數工會併存,為充分保障勞工結社自由,原告應可自由選擇參加或退出何種工會。綜此足見系爭章程限制會員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能退會之規定,已牴觸憲法第14條所保障消極結社自由而有違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是原告依民法第54條規定,既得自由選擇退出被告工會,無庸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則原告於退會意思表示到達時起,應已發生退會效力。又兩造間會員關係既已不復存在,原告自無繼續繳納會費義務,然被告於原告退會後卻仍繼續自原告薪資中代扣每月新臺幣(下同)200元之會費,自原告申請退會時起,計算至111年6月止,合計已代扣如附表「溢扣會費數額」欄所示之金額,應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為此,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入會時均有親自簽署入會申請書,其上已詳載系爭章程第10條有關會員不得任意退會之規定,而原告並非不識字之人,既已簽名入會,理應深知此等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系爭章程約束,不得任意退會。再依近來最高法院見解,工會存在目的乃在保障勞工團結權,平衡勞資雙方實力差距,具有公益性質,為避免因勞工任意退會而瓦解工會團結權行使、削弱勞資協商條件,工會自得在合於比例原則下,適度限制勞工退會權利,是觀諸系爭章程並非全然禁止勞工退會,於符合其他條件下仍得退會,僅是限制勞工不能任意自行退會而已,可見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乃為強化勞工團結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需,對勞工退會自由所生限制亦屬輕微,合乎比例原則,當無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且應優先於民法第54條規定。另原告所主張被告工會未能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尚無具體情節及證據,且原告亦應先循工會內部機制以謀改善,然原告竟執此為由貿然退會,顯屬無據。又原告既經被告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決議不允退會,兩造間會員關係仍然存在,原告自無從請求被告返還已繳納之會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卷二第54至55頁):  ㈠原告於如附表所示「入會時間」欄所示日期加入被告工會;同時因服務地區不同而另加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中華電信企業工會金門或高雄市分會。  ㈡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黄士晉、洪永堅(下合稱李鑫榮等4人)於110年10月18日;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下合稱陳怡伶等7人)於110年11月26日,分別以如附表「申請退會方式」欄所示方式表示退會。  ㈢被告工會於111年3月15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決議原告因未違反系爭章程第9、10、59條,決議不通過原告申請退會。  ㈣被告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6月止,仍自李鑫榮等4人薪資中代扣被告工會會費每月200元;被告自110年11月起至111年6月止,仍自陳怡伶等7人薪資中代扣被告工會會費每月200元。上開期間,原告共遭被告代扣如附表「溢扣會費數額」欄所示會費。 四、本件爭點:   ㈠李鑫榮等4人主張自110年10月18日起;陳怡伶等7人主張自110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工會會員關係即已不存在,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李鑫榮等4人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800元;返還陳怡伶等7人自110年11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6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李鑫榮等4人自110年10月18日起;陳怡伶等7人自110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工會會員關係即已不存在:  ⒈按99年6月23日修正之工會法第12條第7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7款有關入會、出會、停權、除名之章程記載事項,應包括其資格、條件及處理程序,均將「出會」及「除名」分別予以規範,可見兩者應屬不同會員資格喪失方式。然綜觀系爭章程,僅於第10條規定「會員除違背第九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法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會章程之規定予以除名,或因離調職而喪失會員資格外,不得任意自行退會」(卷一第62頁),核屬關於因違規行為遭除名,或因離調職喪失會員資格而得退會之規定,此外別無會員得單獨請求出會之明文,是被告工會會員無從本於系爭章程規定主張出會一情,應堪認定。又自100年5月1日前揭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出會事項施行以來,系爭章程已歷經8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亦據系爭章程沿革記載綦詳(卷一第207頁),均未見被告將會員出會要件制訂於章程,足認被告係本於工會自治,僅認同除名為唯一退會途徑,而有意以系爭章程限制會員出會自由。  ⒉次按勞工組織工會之目的,在強化勞工團結權,以平衡勞資雙方實力差距,工會活動涉及勞動條件之協商、關涉勞工之工作權,具有公益性質,基於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在保障個別勞工之消極團結權同時,應避免過度侵害行使積極團結權勞工之團體行動權利,故為維持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合理限制個別勞工消極團結權之行使範圍,亦無違憲法第14條、第23條之規範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於集體勞工團結權與個別勞工消極團結權發生衝突時,工會以章程限制勞工退會是否妥適,須以比例原則加以檢驗,應衡酌為維護積極團結權而以系爭章程限制消極團結權之手段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等一切情形。本院審酌如下:  ⑴被告雖一再抗辯系爭章程係為透過工會組織行使團結權,以保障勞工與雇主之協商地位,方會在合理範圍內適度限制會員退會自由。惟參以系爭章程,被告工會事務目前仍係經由內部選舉機制產生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並以會員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卷一第62頁),未必能完全反映個別會員意見,會員對於工會組織文化或運作績效亦未必永遠認同,如不允許會員有退會自由,可能造成會員意見嚴重分歧,難以尋得高度共識,加劇工會內部對立,並強令少數會員負擔工會義務,承受財產上不利益,顯然有失公允而損及勞動權益。再系爭章程並無准許會員申請出會之明文,已如前述,依系爭章程運作結果,僅有工會得將會員除名,會員毫無任意離開工會之權利可言,會員若堅決退會又無離調職需求,勢必僅能訴諸違背系爭章程第9條所定「遵守會章、履行決議案、接受指導及按期繳納會費」之會員義務或從事不法行為一途,無異迫使會員須為損害工會行為,徒增工會內部動盪,反而更不利於被告維護會員權益。是被告工會以系爭章程限制會員出會自由,能否有助達成強化勞工行使團結權目的,實屬有疑。  ⑵再者,原告既已陳明係因發現被告未能落實保障勞動權益,非期待中之工會,方選擇退會等語(卷一第11頁),則其退會目的即非意在瓦解被告與雇主協商談判能力。被告對此僅泛稱若容許原告得任意退會,除減少會費收入外,亦會影響被告工會的團結權而影響勞動條件協商(卷二第54頁),然究有何等程度負面影響,被告均未能提出相關論據以為佐證,且即使被告會員有所減少,然企業工會本於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1款所享有團體協商資格,亦不因會員人數多寡而受影響,可見被告工會談判能力強弱與會員人數多寡並無必然關聯。況被告工會自94年成立迄今,近期會員代表人數仍有近50人,歷次會員代表大會均有逾3分之2人員出席,有被告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存卷為佐(卷一第405至601頁),堪信被告工會規模非微、歷史悠久,且發展已臻成熟,會員對工會有相當程度認同,理應不致因部分會員申請出會而產生骨牌效應,進而衍生削弱被告與雇主談判實力之虞。被告若慮及同時有多名會員申請出會,短期流失過多會員將衝擊工會正常運作,亦非不得於組織章程制定諸如預告退會制度以為因應,惟被告捨此不為,反於系爭章程全然剝奪會員申請出會權利,毋寧僅在保護被告維持會員人數,確保工會有穩定會費收入,對會員之消極結社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難認有其必要性。  ⑶被告另抗辯工會法99年修正已承認工會組織多元性,勞工可加入複數工會爭取權利,故如依原告所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判決所持見解,認勞工已加入其他工會即已對勞動權益有所保障,而得就其他工會退會,將回歸舊法時代,與修法目的有違等語(卷二第57頁)。然考量目前工會大抵仰賴會員按期繳納會費以維持工會運作,且勞工多半受領固定工資,每月得投入於參與工會組織之資金應為有限,如不承認勞工有退出工會權利,實難期待勞工得毫無顧忌、隨心所欲地加入與自身價值理念相近之工會。尤其工會法99年修正後,已明文承認多元化工會組織,亦允許勞工加入複數工會,如否認勞工享有自由選擇參加或退出工會權利,形同迫使已加入工會之勞工放棄選擇加入其他工會權利,更與工會法修正目的背道而馳,遑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第1項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前段均已明揭人人有自由結社權利,包括為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及加入自身選擇之工會權利,該兩公約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則於同一公司內有複數企業工會併存時,勞工即應享有自由選擇參加或退出任一工會權利。是原告有加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其他中華電信工會,既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觀諸系爭章程已然剝奪自由退出工會權利,要與前揭說明及國際公約所揭櫫理念不符,難認被告所辯為可採。  ⑷準此,本院審酌保障勞工權益手段非一,系爭章程第10條限制會員出會,剝奪勞工消極團結權行使,並附帶影響其財產權,目的僅為確保被告會員人數維持,已對勞工之消極結社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難認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與比例原則尚有未合,應屬無效。  ⒊又工會法乃民法之特別法,工會法未規定事項仍應適用民法。被告為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企業工會,本質上仍屬民法所稱社團法人,且系爭章程第10條限制會員出會,業經本院認定不符比例原則,應為無效,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主張隨時退會,是原告以口頭或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退會,核屬正當,應認於如附表「申請退會時間」欄所示之時起,發生退會效力,兩造間會員關係自斯時起不復存在。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李鑫榮等4人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800元;返還陳怡伶等7人自110年11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600元,為有理由:    原告自如附表「申請退會時間」欄所示時間,合法發生退會效力,兩造間會員關係自斯時起不復存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自110年10月至111年6月,仍自李鑫榮等4人每月薪資中代扣200元會費;自110年11月至111年6月,仍自陳怡伶等7人每月薪資中代扣200元會費,上開期間共計代扣如附表「溢扣會費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應將溢扣之會費如數返還於原告。是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李鑫榮等4人已繳納會費各1,800元;返還陳怡伶等7人已繳納會費各1,600元,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李鑫榮等4人及陳怡伶等7人各請求確認自110年10月18日、同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間會員關係不存在;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李鑫榮等4人各1,800元、陳怡伶等7人各1,6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17日(參卷一第143頁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我們不是民進黨附隨組織! 民進黨七年都不做! 麻煩侯友宜來做! 請有骨氣的朋友用力推! 待續.....
2023-09-13

我們不是民進黨附隨組織! 民進黨七年都不做! 麻煩侯友宜來做! 請有骨氣的朋友用力推! 待續.....

轉載自漾新聞 20230822 漾新聞|高雄獨立總工會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 要求在各區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漾新聞Young News-https://www.youngnews3631.com   【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昨(8/22)日發文,以「出身高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不要縱容許銘春糟蹋有骨氣高雄人」為主題,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且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今年(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就近行使救濟權利。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發新聞稿表示,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以「南方領袖教育學院」名義,自8/18-8/25,邀請各中央各部會首長,在科工館南館進行名為專題演講(8/23許銘春,8/25鄭文燦),實為選舉綁樁固樁政令宣導。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利用國家預算資源服務政客,卻遲遲不同意高雄弱勢勞工,在高雄行使勞動救濟人權,請問許銘春為誰哭? 圖/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在科工館南館舉行為期8天的「南方領袖教育學院」,遭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抨擊是利用國家預算資源服務政客,實為選舉綁樁固樁政令宣導。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於2023年8月22日,由理事長張緒中偕同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理事長許福利等工會幹部,拜訪高雄市立法委員參選人郭倍宏博士競選總部,並陳情台灣民主運動前輩郭倍宏博士,期待郭倍宏立委參選人能發揮其追求獨立民主運動影響力,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及台南鄉親栽培的民進黨賴清德主席,不要再縱容勞動部許銘春糟蹋有骨氣的高雄人。 圖/高雄市獨立總工會8/22日拜訪高雄市第六選區立委參選賽、台灣民主運動前輩郭倍宏博士。期待郭能發揮其追求獨立民主運動影響力呼籲政府照顧勞工權益。(記者陳雯萍攝/檔案照)   且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張緒中表示,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南部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自2017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 他說,經本會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也陳報勞動部在案。但勞動部迄今未獲善意回應。陳情高雄在地立委也未獲回應,所以,特別懇請民主前輩郭倍宏博士,發揮台灣民主運動前輩的影響力,為高雄有骨氣獨立工會與勞工朋友出聲,強烈要求執政黨賴清德主席、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強烈督促責令勞動部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高雄自主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張緒中指出,100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實施,由勞動部成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凡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第6條之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得向該委員會提起裁決。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只設於台北市勞動部內,因此,全台工會或勞工朋友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包括非法解僱工會幹部,都需要多次北上參加裁決會議,無論經濟、時間成本,都是二次傷害。該項制度形同還要遭受冤屈勞工進京擊鼓鳴冤,他不滿的說:「行政機關竟然比司法機關還官僚」。   張緒中表示,2018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經高雄市政府2018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2018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張緒中也請問勞動部:「高雄沒律師?沒專家學者?沒工會領袖?」出身南部總統、院長看不起南部人?政府為了服務選民,行政院在北、中、南、東、雲嘉南地區都增設辦公室。而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室廳舍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該中心執行長與副執行長成為落選民意代表酬庸工具。請問:「為何不能在行政院各地區辦公室也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更何況,連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都還有台中、高雄、台南、花蓮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勞工及工會,遭受資方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一定要到台北申請裁決?」   張緒中也談到,台灣政治光譜更是有史以來,從總統、副總統到五院長都是南部人,甚至總統、立法院長、行政院長都是屏東子弟,連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等都是來自高雄。試想: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都是屏東人,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都是來自高雄,結果屏東、高雄勞工在精神及經濟雙重負擔下,都需要到台北擊鼓鳴冤,這對長期號稱關心弱勢勞工,強烈批判重北輕南政策的執政黨,是何等諷刺!   張緒中說,所以工會高度期待郭倍宏博士,發揮台灣民主前輩堅持獨立民主的信仰和影響力,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陳建仁院長,在高雄府會不分藍綠,難得在爭取勞工平權救濟議題,取得共識,且由當時代理市長,也是現任民主進步黨秘書長許立明先生發文勞動部。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南方工會沙龍: 講師: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邵允亮律師 講題: 「消極團結權的實務觀察—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為探討核心」
2023-09-12

南方工會沙龍: 講師: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邵允亮律師 講題: 「消極團結權的實務觀察—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為探討核心」

轉載漾新聞報導-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 要求在各區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https://www.lifetoutiao.news/200781/
2023-08-24

轉載漾新聞報導-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 要求在各區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https://www.lifetoutiao.news/200781/

      新聞內容 漾新聞|高雄獨立總工會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 要求在各區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日期:2023-08-23 18:26:19 FacebookLineTwitterWeChat分享 【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昨(8/22)日發文,以「出身高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不要縱容許銘春糟蹋有骨氣高雄人」為主題,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且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今年(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就近行使救濟權利。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發新聞稿表示,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以「南方領袖教育學院」名義,自8/18-8/25,邀請各中央各部會首長,在科工館南館進行名為專題演講(8/23許銘春,8/25鄭文燦),實為選舉綁樁固樁政令宣導。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利用國家預算資源服務政客,卻遲遲不同意高雄弱勢勞工,在高雄行使勞動救濟人權,請問許銘春為誰哭? 圖/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在科工館南館舉行為期8天的「南方領袖教育學院」,遭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抨擊是利用國家預算資源服務政客,實為選舉綁樁固樁政令宣導。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於2023年8月22日,由理事長張緒中偕同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理事長許福利等工會幹部,拜訪高雄市立法委員參選人郭倍宏博士競選總部,並陳情台灣民主運動前輩郭倍宏博士,期待郭倍宏立委參選人能發揮其追求獨立民主運動影響力,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及台南鄉親栽培的民進黨賴清德主席,不要再縱容勞動部許銘春糟蹋有骨氣的高雄人。 圖/高雄市獨立總工會8/22日拜訪高雄市第六選區立委參選賽、台灣民主運動前輩郭倍宏博士。期待郭能發揮其追求獨立民主運動影響力呼籲政府照顧勞工權益。(記者陳雯萍攝/檔案照) 且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張緒中表示,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南部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自2017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 圖/中央銀行楊金龍總裁今天出席「南方領袖教育學院」宣講。 他說,經本會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也陳報勞動部在案。但勞動部迄今未獲善意回應。陳情高雄在地立委也未獲回應,所以,特別懇請民主前輩郭倍宏博士,發揮台灣民主運動前輩的影響力,為高雄有骨氣獨立工會與勞工朋友出聲,強烈要求執政黨賴清德主席、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強烈督促責令勞動部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高雄自主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圖/勞動部長許銘春今天出席「南方領袖教育學院」宣講。 張緒中指出,100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實施,由勞動部成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凡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第6條之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得向該委員會提起裁決。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只設於台北市勞動部內,因此,全台工會或勞工朋友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包括非法解僱工會幹部,都需要多次北上參加裁決會議,無論經濟、時間成本,都是二次傷害。該項制度形同還要遭受冤屈勞工進京擊鼓鳴冤,他不滿的說:「行政機關竟然比司法機關還官僚」。 張緒中表示,2018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經高雄市政府2018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2018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張緒中也請問勞動部:「高雄沒律師?沒專家學者?沒工會領袖?」出身南部總統、院長看不起南部人?政府為了服務選民,行政院在北、中、南、東、雲嘉南地區都增設辦公室。而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室廳舍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該中心執行長與副執行長成為落選民意代表酬庸工具。請問:「為何不能在行政院各地區辦公室也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更何況,連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都還有台中、高雄、台南、花蓮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勞工及工會,遭受資方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一定要到台北申請裁決?」 張緒中也談到,台灣政治光譜更是有史以來,從總統、副總統到五院長都是南部人,甚至總統、立法院長、行政院長都是屏東子弟,連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等都是來自高雄。試想: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都是屏東人,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都是來自高雄,結果屏東、高雄勞工在精神及經濟雙重負擔下,都需要到台北擊鼓鳴冤,這對長期號稱關心弱勢勞工,強烈批判重北輕南政策的執政黨,是何等諷刺! 張緒中說,所以工會高度期待郭倍宏博士,發揮台灣民主前輩堅持獨立民主的信仰和影響力,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陳建仁院長,在高雄府會不分藍綠,難得在爭取勞工平權救濟議題,取得共識,且由當時代理市長,也是現任民主進步黨秘書長許立明先生發文勞動部。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郭倍宏博士豪氣一句:一定做到!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新聞稿 2023.08.22  出身高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 不要縱容許銘春糟蹋有骨氣高雄人  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
2023-08-22

郭倍宏博士豪氣一句:一定做到!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新聞稿 2023.08.22 出身高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 不要縱容許銘春糟蹋有骨氣高雄人 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新聞稿 2023.08.22 出身高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 不要縱容許銘春糟蹋有骨氣高雄人 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指出: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以【南方領袖教育學院】名義,自8/18-8/25,邀請各中央各部會首長,假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進行名為專題演講(8/23許銘春,8/25鄭文燦),實為選舉綁樁固樁政令宣導。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利用國家預算資源服務政客,卻遲遲不同意高雄弱勢勞工,在高雄行使勞動救濟人權,請問許銘春為誰哭?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於2023年8月22日,由理事長張緒中偕同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理事長許福利等工會幹部,拜訪高雄市立法委員參選人郭倍宏博士競選總部,並陳情台灣民主運動前輩郭倍宏博士,期待郭倍宏立委參選人能發揮其追求獨立民主運動影響力,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及台南鄉親栽培的民進黨賴清德主席,不要再縱容勞動部許銘春糟蹋有骨氣的高雄人。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表示 一、  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南部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自2017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經本會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亦陳報勞動部在案。但勞動部迄今未獲善意回應。陳情高雄在地立委亦未獲回應,故特別懇請民主前輩郭倍宏博士,發揮台灣民主運動前輩的影響力,為高雄有骨氣獨立工會與勞工朋友出聲,強烈要求執政黨賴清德主席、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強烈督促責令勞動部:「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高雄自主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二、  100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實施,由勞動部成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凡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第6條之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得向該委員會提起裁決。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只設於台北市勞動部內,因此,全台工會或勞工朋友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包括非法解僱工會幹部,都需要多次北上參加裁決會議,無論經濟、時間成本,都是二次傷害。該項制度形同還要遭受冤屈勞工進京擊鼓鳴冤,行政機關竟然比司法機關還官僚。 三、  2018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如附件1),經高雄市政府2018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2018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四、  請問勞動部:「高雄沒律師?沒專家學者?沒工會領袖?」出身南部總統、院長看不起南部人?政府為了服務選民,行政院在北、中、南、東、雲嘉南地區都增設辦公室。而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室廳舍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該中心執行長與副執行長成為落選民意代表酬庸工具。請問:為何不能在行政院各地區辦公室也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更何況,連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都還有台中、高雄、台南、花蓮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勞工及工會,遭受資方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一定要到台北申請裁決? 五、  台灣政治光譜更是有史以來,從總統、副總統到五院長都是南部人,甚至總統、立法院長、行政院長都是屏東子弟,連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等都是來自高雄。試想: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都是屏東人,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都是來自高雄,結果屏東、高雄勞工在精神及經濟雙重負擔下,都需要到台北擊鼓鳴冤,這對長期號稱關心弱勢勞工,強烈批判重北輕南政策的執政黨,是何等諷刺! 六、  工會高度期待郭倍宏博士,發揮台灣民主前輩堅持獨立民主的信仰和影響力,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陳建仁院長,在高雄府會不分藍綠,難得在爭取勞工平權救濟議題,取得共識,且由當時代理市長,也是現任民主進步黨秘書長許立明先生發文勞動部。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新聞聯絡人:張緒中理事長 0937678228 最新訊息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網站 http://www.kifu.org.tw/
恭賀高銀工會勞資團協續約簽約成功圓滿!全台金融業第一家簽定團體協約!高雄創造無數台灣工運第一的價值!
2023-08-15

恭賀高銀工會勞資團協續約簽約成功圓滿!全台金融業第一家簽定團體協約!高雄創造無數台灣工運第一的價值!

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新聞稿-違法解雇! 組織改造打壓工會! 金門勞資勾結!中華電幸福企業 CSR+ESG公司治理真面目
2023-08-02

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新聞稿-違法解雇! 組織改造打壓工會! 金門勞資勾結!中華電幸福企業 CSR+ESG公司治理真面目

新聞稿-違法解雇! 組織改造打壓工會! 金門勞資勾結!中華電幸福企業 CSR+ESG公司治理真面目 新聞稿 中華電幸福企業? 揭CSR+ESG公司治理真面目 違法解雇! 組織改造打壓工會! 金門勞資勾結! 金門機房買票犯霸凌者 免責又升遷 前線機房洞開竊電 免責!! 簽定「6個月試用」規避勞基法適用 任意解雇 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指出:工會接到葉姓女員工投訴,於原來資訊公司工作經驗11年左右,接受中華電信專業人員招聘錄用,原本嚮往可以安穩在中華電信公司工作,依公司要求簽下所謂6個月試用期,未料於試用期滿前一週,無預警、不明原因,公司在未依團體協約與工會協商、未經考核委員會通過下,竟以「無法融入公司企業文化」空泛原因,直接解雇。解雇當日,葉姓女員工被請入小會議室,被主管要求選擇填寫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書,當場收回員工證,直接請走,令葉姓員工措手不及,過程手法粗糙,違反勞基法規定。 中華電信公司幾年前曾發生新進員工陳勇全假日上PTT發表批蔡母豬言論(完全未提及蔡英文總統姓名,也未揭露本身在中華電信上班),立即遭到肉搜,隔週一被當時董事長鄭優的外來特助約談,旋及公司召開考核會議,立即解聘,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與言論自由。而今,尤有甚之,高雄員工葉姓女員工,在不明狀況下、未收到事前通知、無任何徵兆,也未召開考核會議下,遭當場解聘。工會認為解聘過程過於粗暴無理,明顯違反與工會訂定之團體協約,以及勞動基準法規定。 中華電信公司 非法解雇勞工 調解會上理直氣壯! 許福利理事長表示:工會為幫助會員,立即協助葉姓會員於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當日,中華電信公司法務人員態度高傲,過程中竟連調解委員都被排除可以閱覽葉君工作相關訪談資料。經過調解主席要求,才勉強提供給調解委員。但,中華電信參加調解會亦有備而來,特別是南下高雄的法務人員,對於此次調解會,似公司上頭已交辦,目標就是讓「調解不成立」。且竟當場表明葉姓員工可以去提告,一副不怕勞工提告,「我的法務人員隨時應付你」的態度。令人感受中華電信公司口口聲聲CSR企業社會責任,且跟隨潮流大談ESG目標下,實質上卻違法無感、睥睨勞工局調解會,高高在上的態勢。 打壓獨立工會 以「組改」包裝 拆解工會組織對口 介入工會運作 許福利理事長表示:中華電信公司自111年1月1日起利用組織改造,號稱進行「積木重組、寧靜改革」。實質卻只拆分北區、南區分公司,甚至連北區分公司也僅是更名為個人家庭分公司,針對性拆解、裁撤了南區分公司,讓南區分公司員工就地不動,切割分屬不同更名之分公司,同一個辦公室內一屏之隔的工作同仁,卻隸屬不同分公司,造成工作上聯繫與分工痛苦萬分。但重點是,組改後,未管同仁適應與溝通困境,立即針對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一張張發文,宣稱雙方團體協約僅剩一年餘後效力、原有幾百人廠區之南區分公司林森園區,不再與工會召開勞資會議;又再再行文工會表示,已經沒有南區分公司了,要求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應一年內自行解散云云,彷若自身為勞工主管機關。再者,打破勞資慣例針對性刁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幹部會務假,理、監事會議不准假,甚至連工會法明訂一年一度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一律不准假。明顯以組織改造手段,企圖打壓工會、製造寒蟬效應、杯葛工會會務運作。 勞資勾結 金門蘇姓經理包庇機房買票、霸凌者工會幹部 免責又升遷 工會陳姓秘書 違反國家通信安全 洞開機房大門為私車充電 免責! 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強烈譴責,中華電信口口聲聲CSR,企圖營造企業形象美名,近幾年ESG口號更是喊得響亮,但是對內公司治理,於金門小三通地區管理亂象叢生,金門地區蘇姓經理人,為了貪圖額外的「戰地加給與僻地加給」能墊高退休金,勾結當權派系工會,打壓專業認真的非同派系員工,卻高升有機房買票被起訴前科,又沒專業,只會逢迎拍馬的工會幹部,且縱放違反機房門禁、為私車充電之竊電工會陳姓秘書,更誇張的是蘇經理竟然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準則,與當地電信包商進出有女陪侍之KTV喝花酒。金門是國家通信安全最前線,近來兩岸關係更是緊張,但中華電信金門地區的管理,顯然鬆散門戶大開,國家通信安全交給有機房買票前科,卻又沒有專業的人手上,國家通信安全淪為空談,真是岌岌可危。 主管機關對中華電信公司違法作為 應立即督導糾正 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表示:刻意包裝企業形象美名在外的中華電信公司,對內卻是非法解雇員工、打壓獨立工會、收攏聽話工會、管理亂象叢生。呼籲勞動部以及勞工主管機關,應保護勞工工作權與工會獨立運作自由,基於權責應立即提出糾正,要求中華電信重新審議葉姓員工之解雇案,恢復工作權。對於金門地區管理亂象、針對性組織改造、打壓工會介入運作事件,喻請交通部立即督導中華電信公司,盡速與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誠信協商,以維勞動人權及勞動法令尊嚴。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許福利 0937332666 秘書長邱文霞 0937332882 E-mail:chtswu@cht.com.tw Webside:  
高雄地區立委陳情書訴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在高雄] [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2023-07-20

高雄地區立委陳情書訴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在高雄] [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https://eysc.ey.gov.tw/Page/DAB11F5DBDC11168/e688b425-b21d-4319-973f-f061aa94b908   受文者:立法委員李昆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20日 發文字號:高獨總(112)中字第02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勞工董事說帖乙份  主旨:針對「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設置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及「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議題,基於扭轉「重北輕南」及「勞動平權」政治思維,以上訴求均為民主進步黨長期追求價值與主張。然本會多次函請貴委員辦公室,均石沉大海,至感遺憾不解!本會再次透過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全體共識決議,期盼貴委員依職權向行政院爭取回應,如果貴委員有需要,本會理事長與全體理監事願意配合委員時間,親至貴委員高雄服務處,報告相關訴求內容,懇請貴委員支持,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工會領袖策勵營共識及理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112年4月24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3號函,及112年6月6日高獨總(112)中字第019號函,諒悉。 三.查,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本會自106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經本會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亦陳報勞動部在案。但勞動部迄今未獲善意回應。 四.按,上述案件107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如附件1),經高雄市政府107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107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五.另案,感謝許智傑委員於立法院第九屆任期內,率先提出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正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獲得第9屆立法院不分黨派委員黃昭順、劉建國等提案(如附件3-5),支持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訴求,後因立法委員跨屆改選,法案歸零。 六.今112年5月4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覆本會請願書略稱:「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0屆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送請財政委員會審查」在案(如附件6)。懇請貴委員全力支持在本屆立委任期內,促成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繼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通過決議,官股20%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後,期待2023年,立法院第10屆立委任期內,完成台灣產業民主最後一哩路,再創台灣經濟民主分享共好價值。 七.檢附「高雄獨立工運2022」及「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說帖」各乙冊,懇請委員酌參並全力支持。本會靜候佳音。 正本:立法委員李昆澤 副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高雄銀行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高雄市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高雄縣美容美髮用品器材製造裝修職業工會、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銀行企業工會、高雄市臺灣航勤(股)公司高雄分公司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臺灣爭議調處產業工會、中鋼集團企業工會、中鋼運通企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企業工會、台灣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本會理、監事、會務顧問鄧學良博士、黃北豪博士、劉梅君博士、江明修博士、邵允亮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