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與高雄市第六選區立法委員參選人郭倍宏博士有約(112年11月30日(週四)上午9時30分)
2023-11-23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與高雄市第六選區立法委員參選人郭倍宏博士有約(112年11月30日(週四)上午9時30分)

主旨:本會訂於112年11月30日(週四)上午9時30分,假本會中華電信至聖大樓2樓會議室(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00號2樓),召開本會第二屆理、監事會第6次臨時會議,特邀 鈞座針對南北發展失衡及勞動政策,蒞會指導交流,承蒙撥冗應允,本會至表感謝與期待,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會112年9月27日第二屆理事會第11次會議決議辦理。 開會事由:邀請郭倍宏博士交流勞動政策及會務工作檢討。 開會時間: 112年11月30日(週四) 09:30〜16:30。 開會地點: 高雄市左營區至聖路200號2樓。 檢附出列席人員名單及郭倍宏博士勞權文章供參。   摘自郭倍宏博士臉書20230926 過去三十年來,政府重北輕南的錯誤政策,讓高雄勞動力不斷流失,高雄也因此失去了競爭力。追根究底,藍綠兩黨都忽視了高雄的產業需求,不只招商引資偏重北部,勞動政策也偏頗不公。 南台灣有超過兩百萬勞工,但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卻沒有設置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工朋友受到欺凌時,想就近擊鼓鳴冤都沒有機會。政府何時要聽見勞工的心聲,在南台灣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國家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益,何時能夠落實? #政府不應讓弱勢勞工更形弱勢 在勞資關係中,勞工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然而南部勞工遭受不當對待時,竟然還需要特地北上,千里迢迢「進京申訴」,這是多麼荒謬的一件事情!南部勞工即使自費北上,裁決的過程還需要多次往返台灣南北,所需要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神力,不啻於讓勞工受到二次傷害!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早在2019年的勞動節前夕,就提出訴求,認為早就在中、南、東部設有辦公室的行政院,應該同時在辦公室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並聘任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在提出訴求後,這項提案很快地獲得了 #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 的支持,獨立總工會亦向 #時任行政院副院長 #陳其邁 陳情,獲得正向回應;但四年過去了,南部仍然沒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動部應正視南部勞工需求 勞動部不僅不正視南部勞工的需求,更過分的是,勞動部給獨立總工會的三點回應極度傲慢: 一、中南部增設委員會,可能會有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 二、目前已有補貼交通費用。 三、目前裁決委員已有15人,若在中南部增設委員,有不符合經濟效益、浪費資源的疑慮。 身為南部孩子,看了勞動部回應真的氣憤難平。 首先,認為聘僱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會帶來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用這樣的原因阻擋提案,就是在明示暗示北部專家與幹部的見解較為優越。但高雄身為台灣引以為傲的工業城市,擁有蓬勃的工會系統與關心勞動的專家,到底哪裡不如北部?更何況,南北產業有別,勞動部確定那些遠在北部的「委員」,能夠貼近南部的勞權狀況,充分瞭解在地觀點?   第二,「已有補貼交通費用」就是在跟南部勞工朋友說:「錢給你,但你的時間不重要。」倘用補貼交通作為中央部會拒絕設立分部的正當理由,行政院南部辦公室乾脆裁撤算了!政府必須正視非首都圈的龐大行政需求,才能貫徹區域平衡的施政原則,真正解決重北輕南的問題!   最後,以經濟效益和浪費資源作為拒絕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理由,就是整件事情當中,最為冷血的一環。曾幾何時,高喊「勞工是我心中最軟的一塊」的執政黨,居然忘記了公平正義的理念?   勞權不能只是用嘴說說,更需要落實制度性的保障,政府應該把南部地區兩百萬勞工的權益保障,放在經濟效益之前。近期國會政黨間討論正熾的《最低工資法》立法,或是獨立總工會請命的南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是任何黨派都必須正視的重大議題。   重北輕南,是南部鄉親心中的痛,為高雄爭取應有的資源,是身為高雄市六選區立委參選人的我,最重要的從政主張!一個有尊嚴的主權國家,應當先保障每位國民的尊嚴,南部地區必須要有自己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才能妥善保障兩百萬勞工朋友的權益與尊嚴! 摘自郭倍宏博士臉書20231103   台灣的勞動條件參差不齊,令許多年輕人滿腹委屈,改善職場風氣,保障勞工權益,才能創造優質就業環境,真正照顧到年輕人。 改善勞權,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工作,針對現階段台灣勞權問題,我提出三大改善方案: 1. 推動「勞動健檢師」制度 2. 新增上市櫃公司勞工董事 3. 提升勞退新制提撥7%起跳   一、勞動健檢師,讓勞資共創雙贏 台灣中小企業林立,改善勞權絕非一蹴可及。政府應該推動「勞動健檢師」專責制度,以輔導替代懲罰,避免無謂的勞資對立,更不要製造苛政! 由政府提供經費,各地勞動局派出勞檢師親自為事業單位針對工資、工時、休假等整體勞工管理制度進行健檢,診斷勞動環境是否合理合法,並提供正確法律觀念及具體建議。 法令施行應該嚴而不苛,儘管台灣勞權觀念逐年進步,但中小企業主容易礙於規模較小難以聘雇法務人員,或者新手經營者經驗不足、年長經營者有觀念落差等因素,使得從業人員權益受損。 透過勞檢師,可以彌補產業界與法規的「遠距離」,幫助中小企業增進法遵觀念。   二、上市櫃公司設置勞工董事 未來世界趨勢,將會越來越看重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影響力評估,公司治理不能只看賺錢能力,更要學會如何造福員工。因此我主張修訂《公司法》,要求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應設置至少一名勞工董事。 現行《證交法》與《公司法》針對董事、獨立董事的遴選與設置有所規範,但皆是由公司經營者和投資人的角度出發,對基層員工利益欠缺考量。設置勞工董事,在經營層反映勞工意見,才能夠平衡各方權益,更加完善公司治理。 三、 提升勞退新制 7% 以上 當前勞退新制雇主提撥6%,縱然再加上個人提撥上限6%,在物價上漲、貨幣購買力下降的情況下,未來的儲蓄與保障很有限。我提議上修雇主提撥至7%起跳,再搭配依個人意願調整的個人提撥數額,進而帶來更有彈性、保障效果更強的勞工退休金制度。 打造良好健全的勞動環境,就是照顧咱台灣年輕人的出路。未來我擔任立法委員,我要為台灣經濟永續發展鋪設一條名為「勞權」的康莊大道。我會快速推進相關法令與政策資源,讓台灣年輕人不再需要忍受不合理的待遇,在職涯舞台上一展長才!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務顧問Dr. Sarksr from India 濶別三年又到高雄敘舊指導分享國際工運資訊 相見歡 20232018
2023-10-19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務顧問Dr. Sarksr from India 濶別三年又到高雄敘舊指導分享國際工運資訊 相見歡 20232018

      https://youtu.be/rTpBxC18c1Q?si=1uWxxQaiqTs5MOxO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務顧問Dr. Sarksr from India 濶別三年又到高雄敘舊指導分享國際工運資訊 相見歡 20232018 /upload/files/393581793_24294779180107299_2846011843559296928_n.jpg        
捐款支持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rf.org.tw)
2023-10-06

捐款支持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rf.org.tw)

捐款支持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rf.org.tw) #黃旭田 律師於1995年加入民間司改會,從此踏上司法改革之路,在民間司改會28週年感恩餐會之際,他想要告訴大家他的心聲: https://bit.ly/3PEnJo6 「#司法改革 應該回到每個人的初心,如果每一個人都保持一顆真誠、正直、無私的心,看重自己,願意把自己份內的事情做好,應該是司法改革成功最大的機會。」 要提升 #司法滿意度,制度的改變固然重要,但制度終究需要靠人來推動。 #民間司改會 在司改路上耕耘28年,上任董事長第一年的黃旭田律師仍堅守當年初心——改革,從人開始。 我們在意,面臨新總統換屆,同時也將迎來新的司法院長及七位新任大法官,有權之人是否能夠秉持傾聽人民的聲音、看見司法的困境與人民的處境。這樣的關切來自監督的力量。 #司法改革,與人有關,與您有關。將這個訊息分享出去,讓更多人加入司改行列。 同時邀請您捐出希望,成為改變的力量!歡迎購買感恩餐券,或 #捐款支持! 我要捐款:https://bit.ly/3PEnJo6 #回歸初心,#從人開始,誠摯邀請您,支持民間司改會28週年感恩餐會。 #民間司改會 #黃旭田 #民間司改會28週年募款餐會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新聞稿】中華電郭水義燦笑下 包藏子公司宏華員工血淚?闊談ESG幸福企業,轉身要求強制加班,整肅工會 資遣幹部!呼籲郭董事長 莫成為執政黨 勞工選票的破口。
2023-10-02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新聞稿】中華電郭水義燦笑下 包藏子公司宏華員工血淚?闊談ESG幸福企業,轉身要求強制加班,整肅工會 資遣幹部!呼籲郭董事長 莫成為執政黨 勞工選票的破口。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新聞稿】中華電郭水義燦笑下 包藏子公司宏華員工血淚?闊談ESG幸福企業,轉身要求強制加班,整肅工會 資遣幹部!呼籲郭董事長 莫成為執政黨 勞工選票的破口。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link sends e-mail)。 2023/09/28 資料來源: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自從中華電信郭水義2023年接任董事長後,極力操作媒體曝光率,三天兩頭發表中華電信高科技產業領導走向,大談時髦ESG,環境面、社會面、內部公司治理,受訪時大談碳排放目標云云,近期更大喇喇地畫下AI大餅與前景。於今年獲遠見ESG企業永續獎最高榮譽時,宣示環境面設定碳排放目標 公司治理面則是:「將誠信透明融入公司文化,建構安心幸福職場」,不知內情者,恐怕都會被感動。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表示:媒體報導對於中華電信恐怕都是美化。近日工會監事黃閔楨君,多年來為員工權益奔命,未曾鬆懈。今宏華子公司能有逾6200位員工擺脫派遣宿命,受聘為中華子公司宏華公司正式員工,有台灣通信網路工會與幹部多年認真投入身影造就;而黃監事於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更是不可多得之優秀幹部。黃監事任職中華電信客服園區宏華子公司,於該公司人力派遣階段,連年配合台灣通信網路工會於中華電信股東會,以股東身分建言要求將派遣員工正式納編,終止勞動派遣。派遣時期工作10年、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有8年,合計年資逾18年,黃閔楨君向來表現穩健踏實。 近年來,黃監事與幹部們持續努力爭取宏華員工納編母公司中華電信公司,恐已成為中華電信與宏華公司高層眼中釘;自109年起黃監事屢遭單位主管鎖定整肅,對其成績以人為操控空間極大之評核項目,百般挑剔、施加壓力,連年列為「待加強」人員。面對主管刻意打壓,近三年來,黃監事雖難受,但仍積極面對、不畏權勢打壓,咬緊牙關一再努力配合精進,使目前成績已達排名前40%,於公司應無可挑剃之下,竟仍遭該公司於9月22日約談,預告一個月後資遣。 許福利理事長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解僱最後手段」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該公司針對工會幹部先畫靶再射箭,設計非員工可控之評核項目,連年評核待加強、鋪排符合資遣條件之作為,漠視黃員成績表現已達前40%之事實,強制以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仍欲強制資遣,於未有其他工作安排、轉任輔導下,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最後解雇手段規定;而針對性打壓、整肅、資遣工會幹部,恐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第一、四款、第二項規定,有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之嫌,交通部與勞動部均不應漠視中華電信郭水義董事長領導下子公司宏華公司蔑視勞動法令、整肅工會行為。 邱文霞秘書長表示:郭水義董事長接任中華電信公司董座以來,陸續以組織改造方式整肅非御用工會,打壓工會團結權、違約不履行雙方團體協約,已是民進黨政府重視勞動人權、勞動法令之負面教材。工會更接獲陳情,旗下宏華子公司且公開要求客服中心人員每月加班應達規定時數,並每月進行加班時數競賽,未達加班規定標準組別與人員均可能遭約談,對於不願配合加班員工,更可能以人為空間極大之考評項目,評核為不合格,並祭出所謂三階段改善措施。不少員工聽聞將面臨三階段改善觀察,紛紛主動選擇離職。而工會黃閔楨監事,向來成績不差,但恐因工會角色一再為同仁奔走,欲納編中華電信、連年出席中華電信股東會而成為中華電信、子公司宏華公司主管眼中釘。 許福利理事長呼籲,郭董事長媒體頻頻曝光,大談ESG目標,近期更屢屢談及中華電信AI走向與理想。闊談「人類智慧引領人工智慧,科技為善,人心最美。」。但看在工會眼裡,屢屢違反勞基法、打壓工會、資遣工會幹部作為,實在太諷刺。工會籲請交通部王國材部長應注意中華電信龍頭企業郭水義董事長對於工會團結權的打壓作為、非法針對性資遣排名前40%工會幹部黃閔楨監事的違法作為。並請督導糾正中華電信郭水義董事長,應落實「以人為本」精神,立即責成子公司宏華國際收回解僱工會幹部黃閔楨成命,恢復雇傭關係,恪遵勞動法令。公司若無善意回應,本會不排除針對宏華子公司違法作為檢舉進行勞動檢查,更不排除發動會員進行反輔選。建請執政當局落實勞動人權,建構安心幸福職場,才是王者德政。
祝福教師夥伴教師節快樂 兄弟姊妹中秋節平安圓滿    工會活動最新訊息歡迎參考工會網站http://www.kifu.org.tw/
2023-09-28

祝福教師夥伴教師節快樂 兄弟姊妹中秋節平安圓滿 工會活動最新訊息歡迎參考工會網站http://www.kifu.org.tw/

南方工會沙龍系列2023--邵允亮律師
2023-09-27

南方工會沙龍系列2023--邵允亮律師

台灣魂--郭倍宏博士對勞工的疼心,為有骨氣勞工和自主工會出聲!!請勞工朋友用力分享支持!!
2023-09-26

台灣魂--郭倍宏博士對勞工的疼心,為有骨氣勞工和自主工會出聲!!請勞工朋友用力分享支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pfbid02SjFh8sQKVoYBX6xu3EaBNAwPPndmS3JcuUHByTWTMfcTGpfDtxNdWbUCM94fTZXel&id=100094679104654&mibextid=Nif5oz 過去三十年來,政府重北輕南的錯誤政策,讓高雄勞動力不斷流失,高雄也因此失去了競爭力。追根究底,藍綠兩黨都忽視了高雄的產業需求,不只招商引資偏重北部,勞動政策也偏頗不公。   南台灣有超過兩百萬勞工,但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卻沒有設置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工朋友受到欺凌時,想就近擊鼓鳴冤都沒有機會。 政府何時要聽見勞工的心聲,在南台灣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國家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益,何時能夠落實? #政府不應讓弱勢勞工更形弱勢 在勞資關係中,勞工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然而南部勞工遭受不當對待時,竟然還需要特地北上,千里迢迢「進京申訴」,這是多麼荒謬的一件事情! 南部勞工即使自費北上,裁決的過程還需要多次往返台灣南北,所需要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神力,不啻於讓勞工受到二次傷害!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早在2019年的勞動節前夕,就提出訴求,認為早就在中、南、東部設有辦公室的行政院,應該同時在辦公室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並聘任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 在提出訴求後,這項提案很快地獲得了 #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 的支持,獨立總工會亦向 #時任行政院副院長 #陳其邁 陳情,獲得正向回應;但四年過去了,南部仍然沒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動部應正視南部勞工需求 勞動部不僅不正視南部勞工的需求,更過分的是,勞動部給獨立總工會的三點回應極度傲慢: 一、中南部增設委員會,可能會有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 二、目前已有補貼交通費用。 三、目前裁決委員已有15人,若在中南部增設委員,有不符合經濟效益、浪費資源的疑慮。 身為南部孩子,看了勞動部回應真的氣憤難平。 首先,認為聘僱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會帶來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用這樣的原因阻擋提案,就是在明示暗示北部專家與幹部的見解較為優越。 但高雄身為台灣引以為傲的工業城市,擁有蓬勃的工會系統與關心勞動的專家,到底哪裡不如北部?更何況,南北產業有別,勞動部確定那些遠在北部的「委員」,能夠貼近南部的勞權狀況,充分瞭解在地觀點? 第二,「已有補貼交通費用」就是在跟南部勞工朋友說:「錢給你,但你的時間不重要。」倘用補貼交通作為中央部會拒絕設立分部的正當理由,行政院南部辦公室乾脆裁撤算了! 政府必須正視非首都圈的龐大行政需求,才能貫徹區域平衡的施政原則,真正解決重北輕南的問題! 最後,以經濟效益和浪費資源作為拒絕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理由,就是整件事情當中,最為冷血的一環。曾幾何時,高喊「勞工是我心中最軟的一塊」的執政黨,居然忘記了公平正義的理念? 勞權不能只是用嘴說說,更需要落實制度性的保障,政府應該把南部地區兩百萬勞工的權益保障,放在經濟效益之前。近期國會政黨間討論正熾的《最低工資法》立法,或是獨立總工會請命的南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是任何黨派都必須正視的重大議題。 重北輕南,是南部鄉親心中的痛,為高雄爭取應有的資源,是身為高雄市六選區立委參選人的我,最重要的從政主張!一個有尊嚴的主權國家,應當先保障每位國民的尊嚴,南部地區必須要有自己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才能妥善保障兩百萬勞工朋友的權益與尊嚴! #南北平衡 #勞權 #勞工 #勞動政策 #起造大高雄 #起造台灣 #高雄第六選區立委參選人郭倍宏 #鼓山 #新興 #苓雅 #前金 #鹽埕
正港ㄟ台灣魂!說到做到的郭倍宏博士!感謝郭博士為南部勞工出聲-擲地有聲!!讚!
2023-09-26

正港ㄟ台灣魂!說到做到的郭倍宏博士!感謝郭博士為南部勞工出聲-擲地有聲!!讚!

感謝民主鬥士--郭倍宏博士 頂真用心為南部勞工出聲 讚 摘自郭倍宏博士臉書20230926 過去三十年來,政府重北輕南的錯誤政策,讓高雄勞動力不斷流失,高雄也因此失去了競爭力。追根究底,藍綠兩黨都忽視了高雄的產業需求,不只招商引資偏重北部,勞動政策也偏頗不公。 南台灣有超過兩百萬勞工,但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卻沒有設置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工朋友受到欺凌時,想就近擊鼓鳴冤都沒有機會。政府何時要聽見勞工的心聲,在南台灣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國家明文保障的基本權益,何時能夠落實? #政府不應讓弱勢勞工更形弱勢 在勞資關係中,勞工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然而南部勞工遭受不當對待時,竟然還需要特地北上,千里迢迢「進京申訴」,這是多麼荒謬的一件事情!南部勞工即使自費北上,裁決的過程還需要多次往返台灣南北,所需要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神力,不啻於讓勞工受到二次傷害!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早在2019年的勞動節前夕,就提出訴求,認為早就在中、南、東部設有辦公室的行政院,應該同時在辦公室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並聘任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在提出訴求後,這項提案很快地獲得了 #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 的支持,獨立總工會亦向 #時任行政院副院長 #陳其邁 陳情,獲得正向回應;但四年過去了,南部仍然沒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勞動部應正視南部勞工需求 勞動部不僅不正視南部勞工的需求,更過分的是,勞動部給獨立總工會的三點回應極度傲慢: 一、中南部增設委員會,可能會有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 二、目前已有補貼交通費用。 三、目前裁決委員已有15人,若在中南部增設委員,有不符合經濟效益、浪費資源的疑慮。 身為南部孩子,看了勞動部回應真的氣憤難平。 首先,認為聘僱當地的專家學者和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會帶來不同的邏輯見解疑義,用這樣的原因阻擋提案,就是在明示暗示北部專家與幹部的見解較為優越。但高雄身為台灣引以為傲的工業城市,擁有蓬勃的工會系統與關心勞動的專家,到底哪裡不如北部?更何況,南北產業有別,勞動部確定那些遠在北部的「委員」,能夠貼近南部的勞權狀況,充分瞭解在地觀點?   第二,「已有補貼交通費用」就是在跟南部勞工朋友說:「錢給你,但你的時間不重要。」倘用補貼交通作為中央部會拒絕設立分部的正當理由,行政院南部辦公室乾脆裁撤算了!政府必須正視非首都圈的龐大行政需求,才能貫徹區域平衡的施政原則,真正解決重北輕南的問題!   最後,以經濟效益和浪費資源作為拒絕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理由,就是整件事情當中,最為冷血的一環。曾幾何時,高喊「勞工是我心中最軟的一塊」的執政黨,居然忘記了公平正義的理念?   勞權不能只是用嘴說說,更需要落實制度性的保障,政府應該把南部地區兩百萬勞工的權益保障,放在經濟效益之前。近期國會政黨間討論正熾的《最低工資法》立法,或是獨立總工會請命的南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是任何黨派都必須正視的重大議題。   重北輕南,是南部鄉親心中的痛,為高雄爭取應有的資源,是身為高雄市六選區立委參選人的我,最重要的從政主張!一個有尊嚴的主權國家,應當先保障每位國民的尊嚴,南部地區必須要有自己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才能妥善保障兩百萬勞工朋友的權益與尊嚴!   #南北平衡 #勞權 #勞工 #勞動政策 #起造大高雄 #起造台灣 #高雄第六選區立委參選人郭倍宏 #鼓山 #新興 #苓雅 #前金 #鹽埕
行政院所屬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議會共同決議! 民進黨中央七年都不做! 陳請在野黨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來做!
2023-09-21

行政院所屬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議會共同決議! 民進黨中央七年都不做! 陳請在野黨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來做!

行政院所屬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議會共同決議! 民進黨中央七年都不做! 陳請在野黨侯友宜總統候選人來做!   高雄獨立總工會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執政黨落選民代酬庸「銀」窟,用民脂民膏變相綁樁圖利,基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室廳舍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成立宗旨在服務南部民眾,要求行政院在今年(112)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在各區行政院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更期待在野黨及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先生,再展現「民進黨不做由侯友宜來做」氣魄,拿出人民有感公共政策如65歲老人免繳健保費、80歲以上老人免巴士量表、基本工資33,000元等,監督執政黨,爭取選民支持。   高雄獨立總工會曾於8/22發文,以「出身高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不要縱容許銘春糟蹋有骨氣高雄人」為主題,呼籲全民共同揭發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為落選民代酬庸「銀」窟。且基於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公開要求勞動部在今年(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就近行使救濟權利。工會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及台南鄉親栽培的民進黨賴清德主席,不要再縱容勞動部許銘春糟蹋有骨氣的高雄人。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張緒中指出,基於平權理念,確實保障南部自主工會與受迫害勞工救濟人權,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自2017年起倡議:「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   張緒中指出,100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實施,由勞動部成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凡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第6條之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得向該委員會提起裁決。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只設於台北市勞動部內,因此,全台工會或勞工朋友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包括非法解僱工會幹部,都需要多次北上參加裁決會議,無論經濟、時間成本,都是二次傷害。該項制度形同還要遭受冤屈勞工進京擊鼓鳴冤,他不滿的說:「行政機關竟然比司法機關還官僚」。   張緒中更進一步指出,2018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經高雄市政府2018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2018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但對弱勢勞工個體毫無助益,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張緒中強烈質疑勞動部:高雄沒律師?沒專家學者?沒工會領袖?出身南部總統、院長看不起南部人?政府為了服務選民,行政院在北、中、南、東、雲嘉南地區都增設辦公室。而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興建辦公室廳舍計畫總經費4億3780萬1千元,該中心執行長與副執行長成為落選民意代表酬庸工具。請問:「為何不能在行政院各地區辦公室也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更何況,連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都還有台中、高雄、台南、花蓮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遭受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勞工及工會,遭受資方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一定要到台北申請裁決?」   張緒中說,台灣政治光譜更是有史以來,從總統、副總統到五院長都是南部人,甚至總統、立法院長、行政院長都是屏東子弟,連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等都是來自高雄。試想: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都是屏東人,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勞動部長都是來自高雄,結果屏東、高雄勞工在精神及經濟雙重負擔下,都需要到台北擊鼓鳴冤,這對長期號稱關心弱勢勞工,強烈批判重北輕南政策的執政黨,是何等諷刺!   最後張緒中理事長強烈呼籲出身高雄的陳建仁院長,在高雄府會不分藍綠,難得在爭取勞工平權救濟議題,取得共識,且由當時代理市長,也是現任民主進步黨秘書長許立明先生發文勞動部為南部民眾爭取。基於勞動平權,及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成立宗旨,服務照顧高雄弱勢勞工及自主性工會,公開要求行政院在112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44周年前,公告: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新聞聯絡人:張緒中理事長 0937-678228 最新訊息請參●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臉書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網站: http://www.kifu.org.tw/
南方工會沙龍系列2023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邵允亮律師 --講題: 消極團結權的實務觀察— 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為探討核心
2023-09-20

南方工會沙龍系列2023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邵允亮律師 --講題: 消極團結權的實務觀察— 以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為探討核心

參考資料 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34 號 歷審裁判 共2筆 法院 案號 裁判日期 參考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簡 字第 34 號判決 112.01.18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上 字第 3 號判決 112.06.14     一審相關法條 9 民事訴訟法 第 247、389 條(106.06.14) 民法 第 54、72、179 條(104.06.1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3 條(36.01.01) 工會法 第 6、12、99 條(105.11.16)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103.10.06) 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104.07.0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22 條(55.12.16)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 8 條(55.12.16)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98.04.22)   二審相關法條 9 民法 第 54、72、179 條(104.06.1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3 條(36.01.01) 民事訴訟法 第 78、247、436.1、449 條(106.06.14) 工會法 第 12、99 條(105.11.16)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103.10.06) 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會會員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李鑫榮              楊源琪              黃士晉              洪永堅              陳怡伶              吳福俊              黃冠銘              袁敦銳              鄭關禎              李柏緯              林子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會會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黃士晉、洪永堅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間之會員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黃士晉、洪永堅各新臺幣1,800元,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各新臺幣1,60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800元為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黃士晉、洪永堅;各以新臺幣1,600元為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原告主張與被告間分別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同年11月26日,經原告以口頭或存證信函方式向被告為退會之意思表示時起(被告於同日受通知或送達),與被告之會員關係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之爭執涉及原告自上開表示退會日起,與被告間會員權利義務關係之有無,影響原告之身分及財產權(有無繳納會費之義務),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為訴外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員工,並分別於附表「入會時間」欄所示日期加入被告工會(原名「高雄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鳳山營運處產業工會」,因縣市合併暨組織調整更名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高雄營運處企業公會」,後再因組織調整,於111年5月13日變更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企業公會),且原告亦同時因服務地區不同而另加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中華電信企業工會金門或高雄市分會。嗣原告認為被告工會未能落實保障會員權益,無欲繼續參加被告工會,遂分別於如附表「申請退會時間」欄所示日期、以如附表「申請退會方式」欄所示方式向被告為退會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於同日到達於被告。被告工會乃分別於同年11月24日、12月21日將原告申請退會案提付第五屆理事會第5、6次會議討論,復於111年3月25日經被告工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以原告不符合被告工會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9、10、59條所定「會員除違背會員義務或有不法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除名」或「離調職而喪失會員資格」為由,表決未通過原告退會之申請。然原告為中華電信現職員工,目前均無調離職需求,無法以調離職喪失會員資格方式退會,且原告每月會費均係自薪資中代扣,亦無從以消極不繳納會費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以違背會員義務為由除名退會。若原告欲成功退會,勢必僅能訴諸違背其他會員義務或從事不法行為,形同完全剝奪原告自由退會權利,顯非公允。再者,系爭章程規定會員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能退會,亦與民法第54條揭示社員退社自由原則相悖,尤其中華電信內部有複數工會併存,為充分保障勞工結社自由,原告應可自由選擇參加或退出何種工會。綜此足見系爭章程限制會員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能退會之規定,已牴觸憲法第14條所保障消極結社自由而有違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是原告依民法第54條規定,既得自由選擇退出被告工會,無庸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則原告於退會意思表示到達時起,應已發生退會效力。又兩造間會員關係既已不復存在,原告自無繼續繳納會費義務,然被告於原告退會後卻仍繼續自原告薪資中代扣每月新臺幣(下同)200元之會費,自原告申請退會時起,計算至111年6月止,合計已代扣如附表「溢扣會費數額」欄所示之金額,應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為此,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入會時均有親自簽署入會申請書,其上已詳載系爭章程第10條有關會員不得任意退會之規定,而原告並非不識字之人,既已簽名入會,理應深知此等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系爭章程約束,不得任意退會。再依近來最高法院見解,工會存在目的乃在保障勞工團結權,平衡勞資雙方實力差距,具有公益性質,為避免因勞工任意退會而瓦解工會團結權行使、削弱勞資協商條件,工會自得在合於比例原則下,適度限制勞工退會權利,是觀諸系爭章程並非全然禁止勞工退會,於符合其他條件下仍得退會,僅是限制勞工不能任意自行退會而已,可見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乃為強化勞工團結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需,對勞工退會自由所生限制亦屬輕微,合乎比例原則,當無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且應優先於民法第54條規定。另原告所主張被告工會未能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尚無具體情節及證據,且原告亦應先循工會內部機制以謀改善,然原告竟執此為由貿然退會,顯屬無據。又原告既經被告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決議不允退會,兩造間會員關係仍然存在,原告自無從請求被告返還已繳納之會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卷二第54至55頁):  ㈠原告於如附表所示「入會時間」欄所示日期加入被告工會;同時因服務地區不同而另加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中華電信企業工會金門或高雄市分會。  ㈡原告李鑫榮、楊源琪、黄士晉、洪永堅(下合稱李鑫榮等4人)於110年10月18日;原告陳怡伶、吳福俊、黃冠銘、袁敦銳、鄭關禎、李柏緯、林子傑(下合稱陳怡伶等7人)於110年11月26日,分別以如附表「申請退會方式」欄所示方式表示退會。  ㈢被告工會於111年3月15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決議原告因未違反系爭章程第9、10、59條,決議不通過原告申請退會。  ㈣被告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6月止,仍自李鑫榮等4人薪資中代扣被告工會會費每月200元;被告自110年11月起至111年6月止,仍自陳怡伶等7人薪資中代扣被告工會會費每月200元。上開期間,原告共遭被告代扣如附表「溢扣會費數額」欄所示會費。 四、本件爭點:   ㈠李鑫榮等4人主張自110年10月18日起;陳怡伶等7人主張自110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工會會員關係即已不存在,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李鑫榮等4人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800元;返還陳怡伶等7人自110年11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6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李鑫榮等4人自110年10月18日起;陳怡伶等7人自110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工會會員關係即已不存在:  ⒈按99年6月23日修正之工會法第12條第7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7款有關入會、出會、停權、除名之章程記載事項,應包括其資格、條件及處理程序,均將「出會」及「除名」分別予以規範,可見兩者應屬不同會員資格喪失方式。然綜觀系爭章程,僅於第10條規定「會員除違背第九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法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會章程之規定予以除名,或因離調職而喪失會員資格外,不得任意自行退會」(卷一第62頁),核屬關於因違規行為遭除名,或因離調職喪失會員資格而得退會之規定,此外別無會員得單獨請求出會之明文,是被告工會會員無從本於系爭章程規定主張出會一情,應堪認定。又自100年5月1日前揭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出會事項施行以來,系爭章程已歷經8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亦據系爭章程沿革記載綦詳(卷一第207頁),均未見被告將會員出會要件制訂於章程,足認被告係本於工會自治,僅認同除名為唯一退會途徑,而有意以系爭章程限制會員出會自由。  ⒉次按勞工組織工會之目的,在強化勞工團結權,以平衡勞資雙方實力差距,工會活動涉及勞動條件之協商、關涉勞工之工作權,具有公益性質,基於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在保障個別勞工之消極團結權同時,應避免過度侵害行使積極團結權勞工之團體行動權利,故為維持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合理限制個別勞工消極團結權之行使範圍,亦無違憲法第14條、第23條之規範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於集體勞工團結權與個別勞工消極團結權發生衝突時,工會以章程限制勞工退會是否妥適,須以比例原則加以檢驗,應衡酌為維護積極團結權而以系爭章程限制消極團結權之手段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等一切情形。本院審酌如下:  ⑴被告雖一再抗辯系爭章程係為透過工會組織行使團結權,以保障勞工與雇主之協商地位,方會在合理範圍內適度限制會員退會自由。惟參以系爭章程,被告工會事務目前仍係經由內部選舉機制產生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並以會員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卷一第62頁),未必能完全反映個別會員意見,會員對於工會組織文化或運作績效亦未必永遠認同,如不允許會員有退會自由,可能造成會員意見嚴重分歧,難以尋得高度共識,加劇工會內部對立,並強令少數會員負擔工會義務,承受財產上不利益,顯然有失公允而損及勞動權益。再系爭章程並無准許會員申請出會之明文,已如前述,依系爭章程運作結果,僅有工會得將會員除名,會員毫無任意離開工會之權利可言,會員若堅決退會又無離調職需求,勢必僅能訴諸違背系爭章程第9條所定「遵守會章、履行決議案、接受指導及按期繳納會費」之會員義務或從事不法行為一途,無異迫使會員須為損害工會行為,徒增工會內部動盪,反而更不利於被告維護會員權益。是被告工會以系爭章程限制會員出會自由,能否有助達成強化勞工行使團結權目的,實屬有疑。  ⑵再者,原告既已陳明係因發現被告未能落實保障勞動權益,非期待中之工會,方選擇退會等語(卷一第11頁),則其退會目的即非意在瓦解被告與雇主協商談判能力。被告對此僅泛稱若容許原告得任意退會,除減少會費收入外,亦會影響被告工會的團結權而影響勞動條件協商(卷二第54頁),然究有何等程度負面影響,被告均未能提出相關論據以為佐證,且即使被告會員有所減少,然企業工會本於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1款所享有團體協商資格,亦不因會員人數多寡而受影響,可見被告工會談判能力強弱與會員人數多寡並無必然關聯。況被告工會自94年成立迄今,近期會員代表人數仍有近50人,歷次會員代表大會均有逾3分之2人員出席,有被告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存卷為佐(卷一第405至601頁),堪信被告工會規模非微、歷史悠久,且發展已臻成熟,會員對工會有相當程度認同,理應不致因部分會員申請出會而產生骨牌效應,進而衍生削弱被告與雇主談判實力之虞。被告若慮及同時有多名會員申請出會,短期流失過多會員將衝擊工會正常運作,亦非不得於組織章程制定諸如預告退會制度以為因應,惟被告捨此不為,反於系爭章程全然剝奪會員申請出會權利,毋寧僅在保護被告維持會員人數,確保工會有穩定會費收入,對會員之消極結社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難認有其必要性。  ⑶被告另抗辯工會法99年修正已承認工會組織多元性,勞工可加入複數工會爭取權利,故如依原告所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判決所持見解,認勞工已加入其他工會即已對勞動權益有所保障,而得就其他工會退會,將回歸舊法時代,與修法目的有違等語(卷二第57頁)。然考量目前工會大抵仰賴會員按期繳納會費以維持工會運作,且勞工多半受領固定工資,每月得投入於參與工會組織之資金應為有限,如不承認勞工有退出工會權利,實難期待勞工得毫無顧忌、隨心所欲地加入與自身價值理念相近之工會。尤其工會法99年修正後,已明文承認多元化工會組織,亦允許勞工加入複數工會,如否認勞工享有自由選擇參加或退出工會權利,形同迫使已加入工會之勞工放棄選擇加入其他工會權利,更與工會法修正目的背道而馳,遑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第1項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前段均已明揭人人有自由結社權利,包括為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及加入自身選擇之工會權利,該兩公約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則於同一公司內有複數企業工會併存時,勞工即應享有自由選擇參加或退出任一工會權利。是原告有加入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其他中華電信工會,既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觀諸系爭章程已然剝奪自由退出工會權利,要與前揭說明及國際公約所揭櫫理念不符,難認被告所辯為可採。  ⑷準此,本院審酌保障勞工權益手段非一,系爭章程第10條限制會員出會,剝奪勞工消極團結權行使,並附帶影響其財產權,目的僅為確保被告會員人數維持,已對勞工之消極結社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難認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與比例原則尚有未合,應屬無效。  ⒊又工會法乃民法之特別法,工會法未規定事項仍應適用民法。被告為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企業工會,本質上仍屬民法所稱社團法人,且系爭章程第10條限制會員出會,業經本院認定不符比例原則,應為無效,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主張隨時退會,是原告以口頭或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退會,核屬正當,應認於如附表「申請退會時間」欄所示之時起,發生退會效力,兩造間會員關係自斯時起不復存在。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李鑫榮等4人自110年10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800元;返還陳怡伶等7人自110年11月起至111年6月止已繳納會費各1,600元,為有理由:    原告自如附表「申請退會時間」欄所示時間,合法發生退會效力,兩造間會員關係自斯時起不復存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自110年10月至111年6月,仍自李鑫榮等4人每月薪資中代扣200元會費;自110年11月至111年6月,仍自陳怡伶等7人每月薪資中代扣200元會費,上開期間共計代扣如附表「溢扣會費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應將溢扣之會費如數返還於原告。是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李鑫榮等4人已繳納會費各1,800元;返還陳怡伶等7人已繳納會費各1,600元,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李鑫榮等4人及陳怡伶等7人各請求確認自110年10月18日、同年11月26日起與被告間會員關係不存在;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李鑫榮等4人各1,800元、陳怡伶等7人各1,6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17日(參卷一第143頁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